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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半天算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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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19: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缘由:

  在某日资企业工作7年的黄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就因为自己请假半天,竟被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黄女士于1997年4月进入上海某空调机有限公司分厂区从事检验工作,与公司签订的是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因为工作勤勤恳恳,认真负责,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其续签了劳动合同,之后也一直这样一年一签。2003年8月31日,黄女士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提出续订,黄女士对此也并没在意,而工作生活还是“一切照旧”。

  2004年6月中旬,黄女士接到公司通知,由于生产业务繁忙,公司决定调动她和其他几名员工去总厂区临时工作一周。一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黄女士和同事们回到了原工作岗位。当日上班不久,公司领导即召集他们开会,要求他们继续去总厂区工作,时间仍为一周。那天,黄女士正逢家中有事,遂提出请假半天,并得到了班组长的签字同意。然而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第二天黄女士却被告知公司已经以违纪为由,将其辞退,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对此,公司方面认为,公司通知黄女士等员工在总厂区工作时间继续延长一周,但黄女士却以请假为由,未去总厂区上班,提出请假但又不按公司请假制度执行,其行为已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因此,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决定对黄女士做出辞退决定。

  对于公司的决定,黄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她提出,这天正逢家中有事,根据公司的请假制度,她是填写了请假单并得到班组长签字同意的。第二天仍服从公司安排按时来到总厂区上班,并提供考勤记录,怎么就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现在公司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对她作出辞退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一周后,在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黄女士一纸申诉递到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撤消公司对她的辞退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申诉人黄女士在公司临时调动其岗位时并未拒绝,在总厂工作期间因家中有事,请事假半天,已填写了请假单并由组长签字同意。根据被诉人提供的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请假必须有合理的事由,且必须事先提出,在填写完请假单并得到所在班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黄女士的行为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此外,黄女士在请假半天后就去总厂区上班,公司方面也没有出具任何黄女士未去总厂上班的证据。

  调解不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诉人上海某空调机有限公司以黄女士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撤消被诉人对申诉人的辞退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案件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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