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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 离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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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19: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

  我与国际知名D集团旗下的子公司A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的主体证照全部齐全,我的职位为CEO助理。不久后,由于D集团投资策略出现了问题,所以要把A公司的业务全部停止掉,售后服务也已收尾,A公司人员将全部调往集团B公司属下的投资发展部,已基本无经营架构组织了。请问,这算是公司发生了“重大变化”吗?

我作为A子公司CEO的助理,而此CEO亦已调离C子公司任GM,我的上司要把我调去C公司,而我不愿意去C公司。现在公司要我重新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的个人意愿是想离开D集团。请问,我能在赔偿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谢谢!

答复:

你现在是否已经与C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你没有提到。如果你已经与C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你提出辞职的话,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并且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可以拿到。

至于“重大变化”的客观含义,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不等于没有一个认定的标准,根据上海市有关实践来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用人单位发生转产、搬迁至很远的地方、技术改造、兼并、分立、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

如果你现在还在A公司,而该公司已经不再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你现在还没有与其它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A公司作为劳动合同一方主体——用人单位,不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情况当属于法律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你能不能与公司解除合同与你是谁的助理,该人正在做什么没有关系。但是与你自己的劳动合同现在是否在履行中有关,如果因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你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那A公司首先应当与你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比如换其它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继续履行等,如果你不同意变更,(当然你有权决定是否与单位变更合同继续履行,这个选择权在你,而不是单位)双方就变更合同无法达成一致的,你有权决定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你能在得到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你上次所说的,你上司想把你调到C公司,而你不想去,如果公司是书面通知你,要求与你协商,而你也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这就属于变更不成,你想离开D集团是可以,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补偿金。注意协商变更应当以书面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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