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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恶扬善,请你为我辩论一下这个师生官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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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07: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这个案子,我发过贴子在这里“噩梦再次上演”,受到大家的支持,在此表示感谢。这是个让我身心疲惫的事情。
2005年由于学生把和女生亲吻的照片做成大头贴,作为班主任我对此进行教育时,学生向我施暴,被其他老师围住制止。该生就告学校,说老师打学生。学校迫于名誉受损,于2006.3.29日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这个费用由我掏的)。学校对该生的超规行为未作出任何处分,反而我受到了学校处分。这样的过程让当时的我难以承受。总以为2006.3.29是个结束。
事件发生后,这个学生称被打,回家养伤。谁知道这又成了该生告学校的一个理由。2008.12.10告学校“未对其学习做出安排”。
对方如果有心来上学的话,在没受到任何处分,为何不来上学?!!明摆着这个官司在原告心里,2006.3.29就埋下了。真气人。
补充一个事实:我校在处理这个事的过程中,多次明确说“我校的大门随时向他敞开着。”可是我担心对方会狡辩。
狡辩一:原告自称当时不理智,没有正在火头上,不知道有这回事。我的答辩是:在法院公平的地方还说自己不理智?!!让人难以置信!!可以这样说:由于原告不理智造成的后果,又被告承担,合理吗?!!酒后犯法,尚且一视同仁,不理智就成了推卸责任的理由吗?!!
狡辩二:原告会称:“被告说二中大门随时向他敞开着是在2005——2006调解结束这个时间段内。调解协议是在2006年3月29日达成的,从2006.3.29——2008.12.10(民事诉状时间),作为自费生,被告没有联系我们孩子的上学事宜(即没有对原告的学习做出安排)。我们之所以不敢去学校,是因为我们害怕了,怕老师打学生。”  我试着答辩为:你为什么不来联系学校?!!家长有义务来送孩子上学,有义务配合学生的学习。(我总感觉这样的答辩没有力度,反而会惹祸上身,承担一部分责任。口拙,总想不出有力的反驳意见来。) 补充一下事实:学校当时撤消了我的班主任职务,重新安排了班主任,调整了班级。如果把这个向原告说明,原告会说:学校没有联系我们,我们不知道。 有口难辨啊。
请注明狡辩一,狡辩二。谢谢。官司即将开庭,我需要大家的帮助。如果说这个官司我校输了的话,承担损失的还是我。像这种人格受到侮辱,又要为对方买单的事,让我无法再忍受。
  
  
这事所高中学校,学生是自费生。不利于我校的事实啊,但必须承认、
发表于 2009-2-28 12: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经济状况不允许,建议你在你所在地找专业律师给你写答辩状,一篇好的答辩状会给你带来很大的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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