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406|回复: 2

因长期压抑致高坠死亡,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抑郁症进行赔偿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2-20 13: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夫于2008年1月在单位因高坠身亡,公安调查,前夫喝了一瓶白酒,有可能上吊的绳子,但排除了在单位涉嫌经济等的嫌疑,前夫也未留下遗书,只在一张纸上重复的写了”我有罪,我有罪"的字样,另接触的同学可证,前夫性情大变,有减少社交活动,觉得干啥都没劲;爱哭情绪波动大,睡眠不足的症状,还提起工作压力大,这样的状态持续了大概半年,但无医院证明。我俩是协议离婚,他调到北京工作4年余,离婚一年来,我两都仍旧对外宣称是夫妇,直到他出事,离婚后我俩几乎也没有联系。前夫当时还带着我没的孩子,又跟老人住在一起,公安局最后只给出“高坠致休克性死亡”的结论,并没有明确的原因,只是口头跟我说长期压抑的,现在尸体已化,保险公司只按自杀论,而不予理赔。
  请问徐律师,同学的证词卷宗里都有,因为没有自杀的动机,根据这些症状,是否可以认为当时是抑郁症使然,如果上诉保险公司,有没有赢的把握。
发表于 2009-2-20 14: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1、抑郁症需要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书;
2、如果保险公司以自杀拒绝理赔,需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自杀结论,否则不能以自杀决绝理赔;
3、你前夫所在单位应当按照非工伤死亡给予相应待遇,如果单位有过错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2-21 22: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结合投保情况,即投保险种、期限、受益人等等基本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来确定保险利益。如果是死亡保险的话,在投保两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在打官司过程中,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自杀、抑郁自杀具有举证责任,无论自杀的客观原因是什么,如果不能提供投保人患有抑郁症、故意自杀的证据,那么,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9 18:26 , Processed in 1.079679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