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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不公,弱女子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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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5 11: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判案不公,弱女子寻求帮助!
我打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院给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我很多证据证明医院给我造成的伤害,已构成伤残。法官强迫我做鉴定,我对后果鉴定,鉴定为八级和十级。鉴定部门没有按我的请求作鉴定,有很多错误。对质疑答复所问非所答。我对鉴定不服,但法官就是不准我重新鉴定,医院没有提出鉴定,只提供教科书为证据。我提供的所有证据法院都没采纳,却采纳医院提供的教科书判案,我败诉,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我无助!寻求帮助!谢谢!大连弱女子 刘文红 13942675036    a437861@163.com


申   诉   书
尊敬的曲云杰院长:您好!
因为司法不公, 在大连生活真难。下面不争的事实证明贵院(2007)沙民合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制造了冤假错案,使我痛不欲生。
一、        违反医患纠纷诉讼案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强迫我做司法鉴定:
      我为了美,到大连市口腔医院花6千多元由王丹医生为我镶了满口烤瓷冠。因镶牙后牙龈出脓等原因,王医生又把烤瓷冠全部拆掉了。拆后,王满有信心地对我说:“你放心,我们这么个大医院,一定把你的牙镶好,费用全由我们负责”,并约我5月16日再来找她与院长一起谈具体事宜。
      我如约找她,才知道她被调走了。我马上到陈院长办公室,他很热情地对我说,新调来的李主任技术高超,让他为我镶牙,超过的费用医院承担。同时把李主任叫到他办公室,亲自做了交待。这种情况下我又能说什么呢。事后我才知道,我镶牙时咬的牙摸型找不到了,李主任做的牙我不能戴。
      2006年5月22日陈院长又亲自将我安排给宋主任。她做的牙我仍不能戴。因为再高明的医生,不按照我的牙模型做牙不会适合我。所以我越换义齿,牙病越严重。后来,医生在我颞颌关节灌注大量激素,致使我连嘴也张不开了。陈院长感到了问题严重,开介绍信<<刘文红病情及治疗建议>>,让我转院,马上到北京口腔医院找马续臣教授医治。   
       我与市口腔医院是一个典型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但贵院反其道而行之,要我举证并强迫我做司法鉴定。当时的本案负责法官谭彬说,如果我不交司法鉴定费就驳回我的诉讼。无奈,我交了司法鉴定费,他却不给我任何收据。不只是我,连我聘的律师也无法与谭沟通,我只好辞掉我市两名律师,到上海聘请了较有名气的律师。
谭法官通知律师来连,律师如约而至,谭迟迟不见,好不容易见了,谭只重复说案子早就交到中院了,不回答律师的任何问题。律师和我到中院找到司法技术处负责人问了才知道,谭根本就没有上交,律师白白从上海跑来大连一趟。
     还因种种原因,我于2007年10月8日给王建海院长写信,他把此案交给了王晓慧庭长。
二、司法鉴定三次被退回完全是法官的责任,我是受害者:
     我误认为本案交给了王庭长,她会秉公办案,因为她不仅是老先进,而且新提拔为政治处主任。但我万万没有想到她竟在判决书上写到“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曾三次因无法鉴定等原因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退回”,这是歪曲事实,颠倒黑白。
     事实是:我被逼做司法鉴定。如果说成三次被退回,那都是法官一手造成的,第一次:2007年8月21日谭彬法官不用我的鉴定目的,私自按他写的鉴定目的送去鉴定,因不符合鉴定要求,被《大连铁路医院司法鉴定所》退回;第二次:谭法官说:“中院把鉴定目的丢了无法鉴定”;第三次:2007年12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于青杰法官带我和王素芳等患者到沈阳《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因为是医疗纠纷不给鉴定。省司法庭马处长答复我们说:“辽宁省内司法鉴定部门不做有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这些你们早就应该知道。但我还是在2007年12月15日给法官的信中如实说明了,案卷中肯定有,一查便知。此案在贵院审了22个月,下面的事实说明法官们为了被告,在司法鉴定的问题上做足了文章。我到哪里说理?!
三、王晓慧主任不顾我的强烈反对,错误地坚持采信司法鉴定的错误结论:
     王法官和另一位法官在给我判决书时还说:“我们没有采信司法鉴定内容。”这是当面说谎。为什么王法官言不由衷呢?因为贵院指定我到北京做司法鉴定,鉴定者连被鉴定物都没有搞清楚,就妄下结论。“越俎代庖”,为法律所不容。我多次找王法官反映情况,还两次书面申请,强烈要求重新做司法鉴定。她深知鉴定结论与事实完全不符,但就是不准我重新鉴定。下面我把判决书上引用的司法鉴定内容略做剖析,就明白了为什么王法官不敢承认采信了司法鉴定内容。
      四、 王晓慧主任不信真凭实据,采信教材《口腔修复学》判案,这是对法律的亵渎和诋毁:
1、判决书说:“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安装烤瓷牙前的牙齿状况”。别以为弄掉我的牙模型,就没有了我安装烤瓷牙冠前的牙齿状况。我向贵院提交的市口腔医院在给我治疗断针时拍的牙片,就是我原始牙形状的铁证。这是任何人也无法改变的事实。
2、判决书说:“无法证明其残疾系因被告口腔医院的治疗行为所致”。我向贵院提交了“被告开的转院介绍信”、医院专家“关于我牙病的讨论记要”、拆下的烤瓷牙冠、四付义齿以及医生为我调咬合关系的病历、片子等等。那一件不是铁证?这些法官一件也不采信。反而采信了王法官开庭时,要求被告提供证据时,所提供的唯一一个证据:《口腔修复学》教材。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还要强调指出:在2007年5月20日给法官的信上,对我牙病的来龙去脉作了详细说明。由此可知我的病难治愈是天灾和人祸造成的:
  1)、如果说烤瓷冠镶坏了是天灾,那么王丹大夫突然被调走并丢失我咬的牙模型则是人祸。后者对我造成的伤害远远大于前者。因为牙模型是镶牙前王医生为我提取的牙齿真实形状,这之后就把真牙磨短、磨细,改变了牙的原始形状,没有牙模型我就无法镶牙;
     我要求陈院长和王丹医生出庭并提交我的牙模型,这是本案的重要知情人和关键证据,但未能如愿。
    2)、陈院长让主任们为我做的4付义齿,加大了治愈难度:拆下烤瓷冠后,王医生突然走了。主任们医术再高明,不按我牙模型做出的牙冠不可能适合我,所以越戴牙病越严重。特别是医生错误的在我颞颌关节灌注大量激素后,我连嘴都张不开了,给颞颌关节造成了更大的伤害。如果有我的牙模型,医生照此做牙冠,绝不会得现在这病。
    3)、我的真牙变成了残牙,没有了咬合关系:众所周知,镶烤瓷冠时,要先把真牙磨短,磨细。然后做个烤瓷牙套,套在被磨的真牙上,使其与磨前的真牙形状相同才行。所以,医学上不叫烤瓷牙而叫烤瓷冠。判决书上称“烤瓷牙”是不准确的。我现在只剩下这又短又细的残牙,没有了咬合关系,特别是颞颌关节结构紊乱又影响调咬合关系。所以此病很难治愈。
    4)、很难找到适合我的牙齿高度:为了寻找适合我的牙齿高度,刘主任按他的经验为我做出很多设计方案。有软颌垫、腊垫等等。红色蜡烛材料做成的腊垫,不仅为了好调,而且减少了对颞颌关节的伤害。我多次见王法官并且在开庭时,我都是戴的红色蜡垫。我也在申请重新做司法鉴定中说明了口内戴的是蜡垫。蜡质软,受热变形,你们想过吗,我长期张口受限、戴腊垫等等,我只能吃流食,这两年多我是怎么熬过来的?我已经够惨了,你们还忍心落井下石?!
     上述内容哪个不是真凭实据?你们怎么说无证据证明呢?难道只有<教科书>才是证据?!
我的诉讼请求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是错误的。退一万步讲,即使按医疗服务合同审理,我上述诸多真凭实据,这官司我也决不应该输!去掉判决书上的文字游戏,把关键词连接起来则是:“ 原告刘文红与被告口腔医院所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原告已经如期交款、及时履行自己义务”“被告为原告安装了烤瓷牙,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口腔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我镶的烤瓷牙冠已经被被告全部拆掉了,被告做的4付义齿不仅不能戴,而且对我造成极大伤害,已构成伤残。履行合同有如此重大瑕疵,贵院竟判“被告口腔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法律也太不公正了吧?!
六、恳请曲院长关注一下我的冤假错案:
请你作证,上述内容属实,我完全负法律责任!
                                                          一个无助的小女子:  刘文红
   摘录                                电话:83022520   13942675036
                                          2009年1月18日
发表于 2009-2-15 11: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判决生效,确实有错误,你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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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2: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向省高院进行申诉,你这样申张作用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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