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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几个劳动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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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 19: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感觉有一些地方不是很合理,请教公司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我是否可以以对方违约为由,提出接触合同:
    1、每天工作时间为早8:00-18:00,中午休息一个小时,工作餐。时间超长。
    2、发放工资,比合同要求时间,超出12天左右,一直如此。
    3、周六正常工作
    4、我的保险一直未与交纳,当然我是由开发区转的关系,其中有我的问题,也有公司的问题。


  请律师指教,不胜感激!
发表于 2005-7-2 20: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个问题: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之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第2个问题:若未经职工同意,系违约,支付相当利息之损失。
第3个问题: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第4个问题:单位必须给你交纳相关保险费用,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仲裁不受理。须通过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解决。
     上述1-3问题均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相关之报酬或赔偿相关之损失,但每起违法之事件均不易超过60日才申请仲裁,且的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建议上述4个问题均通过当地劳动部门之劳动监察全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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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 21: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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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3 11: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管理员的指点!
不过劳动法在实际企业中,很难贯彻和实行,我不知道,我如果去仲裁的话,我的人利益能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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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3 16: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要慎重,先去劳动监察,追究劳动违法行为是他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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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3 21: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答的好

回答的具体细致,有操作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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