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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原告办理房产执照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过户手续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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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6 16: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街道X街X号X间瓦房及宅基地使用权原系D与原告A夫妻共同共有,199X年被告B将其擅自变更为个人名下。
199X年6月原被告签订变更产权人协议书、补充协议,7月签订赠与书并办理了公证,约定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由被告赠与原告...。
因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产执照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过户变更手续,...。

受理法院: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2008年8月28日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楼主| 发表于 2009-2-5 15: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代理律师主要抗辩理由:
1、原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
2、行政诉讼因超过时效被驳回,本案也应如此处理
3、被告是所有权人,两证登记人为被告
4、被告对赠与行为已经反悔,已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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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5 15: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代理律师代理观点:
1、赠与合同、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不可撤销
2、依法被告应当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3、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变更登记手续,1999年6月至今诉争房屋由原告占用、使用、收益
4、原告主张属于物权请求权,非债权请求权,不存在时效限制。本案与行政诉讼属于两个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不同,虽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未获法院支持,但本案无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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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5 15: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甘井子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被告败诉,判决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不服上诉大连中院,上诉理由为超过诉讼时效、没有经过村委会批准、没有办理产权、产权登记人为被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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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3 12: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5月二审判决驳回对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赠与协议有效、本案不适用行政诉讼时效规定、物权请求权现无明确时效限制、双方协议未约定办理过户时间,我方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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