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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定收益人情况下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分割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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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3 13: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A、B系E父母,被告C、C系E配偶和女儿。E于X年X月X日在第三被告投保“岁岁保(C)保险”,约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未指定受益人...。X年X月X日E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现第三被告同意支付100,000元保险金,但要求受益人达成一致意见共同领取...。第一被告C不同意第三被告将保险金的一半即50,000元给付原告A、B...。鉴于四个受益人对如何分割该笔保险金无法达成一致,...。


受理法院:大连中山区人民法院



2007年1月25日


原告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结果:我方胜诉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2-4-24 15: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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