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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装修案例(本栏目在大连晚报《大楼市》专栏同期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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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1 06: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2003年8月,陈某与装饰公司签订了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装饰公司为陈某的100平方米住房做室内装修,工程期限45天,工程总价款10万元。合同还约定:工程所需材料,除规定由陈某承办的外,其余均由装饰公司购置。装饰公司要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装修范围和内容施工,确保装饰工程的质量。装饰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装饰公司应进行返工。
    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其中,工程所用的板材等装饰材料都是由装饰公司从市场上购置的。工程竣工后,陈某于1994年10月对工程初步验收后,为装饰公司公司结清了工程款。同年10月28日,陈某与装饰公司签订了《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为一年。
    此后,因室内呛人气味长久不消,陈某委托某中心进行检测,得知居室内的刺鼻气味,是装修材料挥发出的游离甲醛严重超标所致,在保修期内,陈某居室内甲醛超标无法居住。
    陈某称:装饰公司使用的装修材料引起室内甲醛严重超标,无法正常居住,并使自己患上了咽炎,还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
装饰公司称:我公司从市场上购买的材料都是合格产品,且装修材料是经陈某验收同意后使用的。我们已按照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不同意陈某的要求。
律师说法:
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侯建文律师认为:陈某与装修公司之间订立的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和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同有效。该合同约定施工材料由装饰公司购买,装饰公司应确保自己所购买施工材料的质量,由于没有把好质量关,致使出现问题,故作为施工单位的装饰公司应对施工材料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装修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的辩解不能成立,现装饰公司因装修材料释放出的甲醛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致使陈某无法居住,装饰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对装饰工程释放甲醛部位进行保修返工的义务。
现在陈某可以选择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饰公司清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并赔偿拆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损失费、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如果装修公司对陈某委托的部门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委托国家指定的权威卫生监测部门对装饰公司装修的房屋室内空气质量及室内游离甲醛的木制板材的甲醛释放量进行检验,以检测甲醛释放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此外,陈某还可以要求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陈某所患疾病与与甲醛气体超标有无联系、联系程度、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进行了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定陈某的慢性咽炎与甲醛的刺激作用有因果关系,装修公司应对陈某因咽炎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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