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6287|回复: 0

吉林三司法考生状告司法部一审被驳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8-30 19: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高志海 闫勇  发布时间:2005-08-30



--------------------------------------------------------------------------------


  吉林省白山市武某、曹某、孙某因不服司法部所作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分别将司法部告上法庭。昨天(8月29日),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分别驳回了三人的诉讼请求。
  武某等三人系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分别于2004年9月18日、19日在吉林省白山市通化矿务局实验小学考点参加了该项考试。三人分别称2004年12月初吉林省白山市司法局通知考试结果时向其告知,因其试卷答案与他人95%雷同,故“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其还得到《2004年吉林违纪人员名单》。这些是按照12月15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向吉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下发函的精神进行的。

  三人不服司法部所作确认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分别于2004年12月22日、2005年1月5日、1月17日起诉到北京市二中院称,自己在考试中没有任何违纪行为,司法部作出上述决定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根据,故请求判令:撤销司法部所作上述决定;给出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际成绩;赔偿因诉讼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司法部辩称,武某等三人试卷答案雷同、考试成绩无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司法部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充分,标准明确,程序合法;《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两卷以上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应试人员所在的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司法部履行了公布三人考试成绩的职责,不应公布和确认三人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所谓各科成绩;司法部所作行政行为合法,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院认为,参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范,以保障该项考试顺利进行。

  司法部根据评卷机构认定武某等三人与他人试卷两卷答案主要错点一致,属于答案雷同,并依照《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分别作出确认三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中院将委托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法院分别向武某等三人送达、宣判判决文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2 17:04 , Processed in 1.116307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