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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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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8 09: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

    (一)预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正式申请。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  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  初步设计或者其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6、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
    7、  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转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的方案后,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部门内部会审,30日内审查完毕,然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五)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六)土地补偿,农业人员安置的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原持有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逐个登记。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在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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