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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贴:定期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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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2 09: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定期租船中,船东抗辩租家的停租时间,是不是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
正常情况下,因为是"合同",一切都基于合同约定,可是有没有什么法律条文上的依据?
希望大家给点建议!
TKS!
发表于 2005-12-11 21: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愚见

停租条款一般来说是承租方为保护自己利益特别订立的,因为没有此条款,即使船舶和船员有任何不妥,只要不属于船方的违约行为,租船人不能停止支付租金,甚至连事后的索赔也不能。比如说船舶碰撞导致的停止营运船东可以以“航海过失免责”来抗辩,船舶入坞修理可以以合理维修来免责。船上意外可能是天灾造成的。因而,承租人欲向出租方索赔,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停租条款来进行。而出租方除了停租条款规定要负责的以外(不管过失与否),可以援引有关租约规定的其他一切条款进行抗辩,而不仅仅局限于停租条款。
由于在租船合同上各国一般都实行合同自由的原则,所以,没有什么强制性法律规定,我国海商法规定航次租船必须适航和不得绕航是个例外。因此,一般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抗辩,在这里合同相当于双方自己制定的法律。如果涉及我国海商法适用,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部分,才可以适用我国海商法关于租船的规定。如《海商法》第133条第2款规定:“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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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 11: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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