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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四种用工合同不能签[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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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6: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在南宁市北大路一超市打工的周某将一纸诉状递到了南宁市城北区劳动争议仲裁所,要求其所服务的超市退回她被扣145.20元的工资。

  2月18日,记者在南宁市城北区劳动仲裁所了解到,春节7天长假一过,各地的打工者纷纷涌进城里寻找工作。一些用人单位趁着求职者求职心切,与劳动者签定一些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或是要求劳动者遵守该企业内部制定的一些违反劳动法的条款或守则。许多求职心切的劳动者为了争取一份得之不易的工作,就与一些私营企业签定了一些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违反劳动法合同的条款,一旦产生纠纷,劳动者就陷入了诉求无门的境地。

  案例剖析: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打工者

  来邕打工的周某于去年底与南宁市北大路一家超市签了一年的用工合同,期满一年后,周某提出辞职。但该超市以没有找到合适的人员来顶替为由拒绝周某的辞职,周某无奈只得继续工作下去。今年1月底,该超市召开会议,周某因故没能参加。过后,该超市以周某不到会为由,扣除了周某的5天工资145.20元。

  周某认为不合理提出异议,该超市即拿出该企业制定的《员工守则》驳回周某的要求。周某不服,投诉到城北区劳动仲裁所,要求劳动部门予以裁决。

  今年1月下旬,打工者陈某在南宁市一建筑工地上被摔成重伤。在其家属要求包工头支付医药费时,该包工头拿出陈某当初与该公司签下的一份“发生工伤事故概不负责”的合同,拒绝为陈某支付医药费,躺在医院奄奄一息的陈某伤情日益加重,其家属走投无路之下走进了劳动部门讨说法。

  城北区劳动仲裁所韦所长告诉记者,类似周某服务的超市所制定的《员工守则》是一个不合理的条款,其内容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该企业返回她被扣除的那部分工资。

  而像陈某与建筑公司签定的“生死合同”则属于无效合同,该公司的负责人不能逃脱为陈某支付医药费的责任。

  友情提醒:4种合同不能签

  目前,正是打工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的高峰,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如何避免一些显失公平的合同给自己留下隐患?南宁市城北区劳动仲裁所有关负责人告诫劳动者,有4种合同不能签。

  其一,非企业的合法主体签定的合同,此类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只有与持有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签定的合同才是合法的;其二是生死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常常自行起草劳动合同,并在其中加上“伤亡自理”一条,虽然这一条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属无效合同,但是有了这样的约定,用人单位就会放松管理,忽视生产安全;再次是福利待遇不明确的合同不能签,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劳动者该享受的待遇,只是口头协议的约定,若发生纠纷劳动者就很难取证;最后是一些合同后的附加条款也要注意,有些私营企业往往在这部分加上了许多不合理的条款,劳动者一定要仔细研究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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