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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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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6: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用期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个人见解)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网 刘昊斌(13693398519)

我认为从立法本意来说,试用期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话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是享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他的权利分为两种,一种是预告通知解除权,一种是即时通知解除权。前者如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就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后者如这个论题。在前者,劳动者是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那是因为法律在保护劳动者自由的同时也兼顾了单位的利益,因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就有了那么一个信赖利益。劳动者的这种解除权无疑是侵犯了单位的这种利益。但后者却不同。试用期,实际上是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之间对是否合适的一种观察期。它首先给了双方一定程度的自由,其次又给了双方一个心理的准备。这里也就不存在信赖利益了。所以在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就不需要对单位的这种信赖利益进行补偿或者赔偿。


再者,试用期它所保护的目的就是双方一定程度的自由,从这一立法目的来说,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最后,从立法体例来说,它与“(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这两种解除合同的情形放在了一起,这两种情形都是单位有明显过错,所以劳动者享有解除权。这两种情形劳动者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这估计谁都知道。那么从法律的体系解释方法,试用期解除合同也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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