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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医疗期内工资怎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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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6: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徐先生是烟台市某单位的职工。前些日子,他因病住院,单位在其治疗期间每月支付300元工资。徐先生心中有些不满,要求单位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410元支付。单位领导却告诉他,他没上班,给300元也是照顾他了。徐先生打电话问记者,单位到底应该付他多少钱的工资?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烟台市劳动监察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徐先生和单位的做法或想法均无法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支持。

首选,从单位方面讲,职工患病应给予医疗期,并让职工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待遇。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另外,徐先生的要求也不合理,按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二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徐先生患病住院,显然是在法定工作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未提供正常劳动。因此,单位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但是,国家又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原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烟台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410元,因此徐先生的单位应该支付他不低于328元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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