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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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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15: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执 行 申 请 书

申 请 人:  大连xx厂
住 所 地:  大连市西岗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厂厂长
被 申 请人:大连市xx基金管理中心(大连市离退休人员管理
服务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中心主任。

1、令被申请人偿付欠款19,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3
年12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止);
2、令被申请人给付诉讼费900元;
3、令被申请人加倍支付逾期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4、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
院开庭审理,2004年x月x日作出(2004)沙民合初字第xxxx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
欠款19,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3年12月1日对拖欠的款项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止。案件受理费900元
(申请人已预付),由被申请人负担,给付时间同上。被申请人不服
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5年3月22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05)大民合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上诉,
维持原判。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遵照判决履行,为此申请人特申请人
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连xx厂
2005年4月25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8-7-22 10:41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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