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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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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14: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大连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大连市甘井子xx号
法定代表人 :xxx

被反诉人:xx 女 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大连市沙河口区xx
xx号楼

反诉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反诉人经
济损失36000元;
2、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x月x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定劳务合同,合同第三
条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果没有重大的过失,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解除合同。否则有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赔偿经济损
失和精神损失,额度为乙方年薪的1-2倍。被反诉人在2004年2月
未通知反诉人即自行离开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视为违约,根据
双方签定的合同,被反诉人应向反诉人赔偿经济损失。现反诉人特向
贵院提出反诉,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大连xx有限公司

                           20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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