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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员通讯、会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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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6: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通讯
  1、劳教人员来往信件不受检查(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劳教人员来往信件由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3、发信地址应按劳教所的规定填写,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品。
  4、劳教人员使用亲情电话,应经劳教所管理部门批准并建立登记簿,通话对象一般只限于其配偶与直系亲属。
  5、中队设立劳教人员亲情电话间,每人每次通话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6、通话现场有值班民警管理,并按当地电信部门现行收费标准收取通话费。
  7、通话时提倡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隐语或外国语,不得谈论不利于改造的言语,违者停止使用。
  8、省劳教局可根据治安形势的需要,做出放宽或暂时停止、限制劳教人员使用亲情电话的规定。
  (二)会见
  1、劳教所允许劳教人员会见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所管理部门批准。
  2、前来会见人员应持有公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在规定的日期来所,经劳教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
  3、会见应在会见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会见时不旁听,但应在民警视线之内。
  4、国外、境外亲属来所会见,必须持有入境证明、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与被会见人关系的有关证件,经省劳教局审查批准。市属劳教所应由市司法局审查批准。会见时应有民警在场,交谈中不得使用隐语或外国语,违者停止会见。
  5、会见时间由各劳教所自行规定。会见时,会见人员应协助大(中)队做好帮教规劝工作,不准谈论不利于改造的言论,未经批准不得照相、录音、录像或使用手机。
  6、会见人送来的物品应限于学习、生活等日用必需品。经批准可给患病者送少量营养品。送来的物品须经劳教所民警查验。送给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人员或有吸毒史的劳教人员的上述物品必须在场所内专设的商店内购买。带给劳教人员的现金不得直接交给本人,可由劳教所代收,开给收据,转入其帐户或由接见人通过银行直接汇入其帐户。
  7、正在禁闭反省的劳教人员,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教所所长批准。正在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会见。
  8、省劳教局可根据治安形势的需要,做出暂时停止或限制劳教人员会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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