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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车主,妻子肇事,承担连带责任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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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6 09: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于2007年x月x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x街被第一被告驾驶的辽B/x号”捷达”牌轿车撞伤。大连交警大队沙河口大队于2007年x月x日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大连交警支队沙河口大队委托大连春柳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认定原告为10级伤残,伤后由1人陪护半年。原告...元。扣除...元。
第一被告为交通肇事司机,第二被告为该车所有权人,故要求二被告承担.责任。




2007年06月06日

受理法院: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为王希胜律师

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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