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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相关] 诉前禁令:积极又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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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 19: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一中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诉前措施的调查

诉前禁令制度是法律赋予法院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特有的诉讼制度。它是我国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精神,修订知识产权法律后作出的一项新的规定。它对快捷、及时、有效地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减少或者避免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也是我国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2002年至2006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处理了21件诉前禁令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正确把握临时禁令程序的启动条件,积极、慎重地运用诉前禁令措施,做到既要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和妨碍合法竞争。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本报刊出这篇司法调查,以具体反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著作权法、商标法也作出了类似规定。这即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诉前禁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规范临时措施的适用,实现诉前救济


    4月下旬,记者来到上海一中院,该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黎淑兰向记者介绍说,2003年2月11日,上海一中院首次适用诉前禁令。


    “当时是对申请人乐某在诉前提出的4件申请作出裁定,要求被申请人上海某保温容器有限公司、某工贸公司停止侵犯申请人两项保温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当年,有2起案件的当事人在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后达成了和解协议,有2起案件的申请人起诉后被判胜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记者了解到,2002年至2006年,上海一中院处理了21件诉前禁令案件和2件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中,对诉前禁令支持14件,驳回6件,当事人撤回申请1件。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临时保护措施的适用,当事人对利用这一机制的积极性和认可度都有所上升。为了更好地把握支持或驳回临时禁令的标准,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对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的适用标准进行了研究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尤其是明确诉前禁令审查标准。


    黎淑兰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禁令审查一般应把握四个要件:侵权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担保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禁令的审查中,经常涉及且主要需要审查的就是侵权可能性和难以弥补的损害。”


    为此,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对这两个因素的审查标准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使得诉前禁令制度达到了制止侵权行为和指导当事人诉讼的预期效果。


    记者看到,在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14件支持诉前禁令的案件中,有2起禁令案件因当事人达成和解而未起诉,2起案件起诉后达成侵权赔偿调解,9起案件的申请人获得胜诉判决,禁令结果与后续处理的一致率达到92.86%。同样,在被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驳回的6起诉前禁令案件中,有2件后来被判决驳回,2件因胜诉无望而未起诉,1件因胜诉无望而撤诉,1件判决支持,禁令结果与后续处理的一致率为83.33%。


    为了保证禁令裁定的准确率,在实际操作中,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统一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判断标准:侵权可能性的审查标准和“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判断标准。


    侵权可能性的审查标准


    “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向立案庭提出停止侵权申请,知识产权庭来进行侵权可能性的审查,审查标准包括审查申请人的权利状态和被申请人侵权可能性大小两个方面。”法官刘洪对记者说。


    据记者了解,合议庭首先是看申请人是否拥有稳定、有效的知识产权。这个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申请人必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这是对诉前禁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要求;二是申请人要提供初步证据表明权利合法有效,并且较为稳定。比如申请人法国一家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巴固公司诉前禁令案,申请人先后注册了“巴固”、“巴固及图”、“Bacou-Dalloz及图”等系列商标,权利归属清晰,且权利状态稳定,法院结合其他因素,裁定支持其申请。


    其次,合议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现有证据,经过初步判断,确定被申请人的行为侵权可能性较大。知识产权庭法官刘军华说,这个标准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被申请人是被指实施侵权行为者,这是对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要求;二是申请人有初步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很可能实施了被控行为;三是被控侵权行为即将实施或者正在实施;四是经初步判断,被控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比如申请人某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上海某美容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诉前禁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电动刮胡刀”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而被控涉嫌侵权的日用品公司销售的电动剃须刀产品包装背面下方印有美容用品公司的名称、地址。该产品外观与原告的专利外观基本相同,所以法院判定两被申请人侵权可能性较大。


    如何认定“难以弥补的损害”


    “难以弥补的损害”是诉前禁令判断中最难以操作和量化的标准。


    “对‘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判断问题,一直是决定是否作出禁令需要考虑的一个难点问题”,黎淑兰在总结十几年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验时说,一般认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的人格权益遭到侵害。一旦人格权益遭受侵害,权利人因长期努力而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地位将毁于一旦,给权利人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无形损失,损害的程度难以用金钱衡量。


    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持续发生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市场份额或其他重大利益;侵权行为如不制止,它的范围和损害后果将进一步扩大,申请人将受到难以估计的经济损害。


    涉及难以估计的经济损害的情形多种多样,包括损失无法量化计算、权利状态的被迫失去等等。如申请人吕某、萧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某服装机械厂等“缝纫机用拉布装置的安装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禁令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诉争产品,并以该产品参展“2003年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如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将会造成对申请人专利权的扩大损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案件合议庭在充分审查了申请人的权利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之后,当即签发禁令并送达被申请人。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申请人难以得到足够的经济赔偿。”法官胡震远认为,一旦原告(申请人)胜诉以后,由于被告(被申请人)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或者居无定所等原因,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也许根本得不到物质上的足额补偿。因此,被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越差,越有可能受到临时措施的限制。


    在申请人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某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保温瓶外观设计专利禁令案中,此案合议庭就着重考虑了上述因素。此案的被申请人在春节期间大量销售涉案保温瓶,保温瓶是一种季节性产品,而冬季正是销售旺季。更重要的是,被申请人是注册在郊区的小型企业,根据之前的经验,这类企业的履行能力往往较差,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申请人的损失可能无法获得补偿。因此,在申请人出示了有效的权利证据和担保,且经审查该侵权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合议庭签发禁令,并立即送达裁定。


    由于禁令的及时签发和送达,申请人避免了可能遭受的进一步损失。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当然,考虑经济赔偿的实现应当极为慎重,防止临时司法措施成为大公司挤垮成长中的竞争对手从而形成垄断的手段。


    怎样把握“胜诉可能性”


    禁令虽然是对合法权益所赋予的临时性法律救济,但救济方式却是限制或禁止对方的行为,一旦决定不当,可能导致对方的重大损害,因此,判断“胜诉可能性”是采取临时措施的前提。


    记者了解到,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近5年来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060件,但采取诉前禁令措施的只有20件左右,其比例并不是很高。


    黎淑兰解释说,“胜诉可能性”是较大的可能性,如果作出侵权是否成立的判断比较困难,则不宜轻易裁定签发禁令。这也是他们运用诉前禁令积极又慎重的一个表现。


    事实上,不仅是上海一中院,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都对诉前禁令持有极其慎重的态度,因此也成为造成采用诉前禁令数量不多的主要原因。也正是如此,慎重的态度减少了错误禁令的发生。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查临时措施请求时,首先要看申请人是否拥有稳定、有效的知识产权。申请人必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这是对诉前禁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要求。


    对此,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要重点审查很多证据材料:申请人权利有效性的证据,如专利证书、作品底稿、作品原件等。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及其相关材料。


    除此之外,法官们还要审查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这部分的证据审查内容与前面所讲的侵权可能性的审查标准有相同之处,主要进行四个方面的判断。


     如上海一中院审理的申请人北京某如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诉前禁令案,申请人享有“雾化电子烟烟液瓶”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发现被申请人生产的“天下无烟”产品的外观与其专利相同,遂提出诉前禁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停止生产、销售“天下无烟”侵权产品。经审查后,此案合议庭认为,通过被控侵权产品与诉争专利授权时表示在图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相比较,两者在吸嘴部分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故被控侵权产品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不大,于是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诉前禁令,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对此积极又慎重,深知它是一把双刃剑,在严格审查标准面前,在支持和驳回的结果中,知识产权各方的利益得以充分的保护。


   

作者:[二次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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