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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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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 07: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在可操作层面最大限度的规避商业以及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合同管理制度。希望相关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对外签定的合同、协议,以及所有不以合同或协议命名,但具备合同构成要件的类合同、类协议,本制度以下内容以“合同”一词来概括说明。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实体要件)

第一条、合同谈判须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原则上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

第二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公司授权委托书的被委托人,我公司的委托人必须对本公司负责。

第三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资信情况等,对方签约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我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经济利益得于实现。

第四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五条、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并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六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第七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程序要件)

第一条、 合同的种类分为:

1、 公司合同范本,指由公司统一拟订的,针对相同或相类情况可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

2、 外来合同,指与我公司有商贸往来的关系的公司实体或自然人提供的合同。

公司合同范本只要到财务领用、登记,签定完毕存放财务即可。本章以下内容着重针对外来合同的签定。

第二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给公司企管部审核,并经领导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三条、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总经理授权总经办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审批:标的超过10万元的;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接到外来合同后,部门负责人将对方提供的合同送交企管部审核,然后交财务审核,审核完毕由财务部报送总经办审批。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具体经办部门负责人对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对可行性负责;企管部对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合法性负责;财务对合同价款金额进行审查,并对价款金额的数字准确性负责;总经办对合同整体性进行审查,并负责。

第五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倘若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合同签订完毕,原件送交财务部进行登记备案,直接经办部门留复印件,以便履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条、合同签定完毕,直接经办部门与合同履行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确保合同按时、按质、按量的履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给相关部门合同复印件,但涉及公司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条、总经办、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确实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三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按照合同签订程序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四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

第五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六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七条、无论我们公司提出变更、解除,还是对方提出,直接经办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报企管部,由企管部负责组织召集有关部门商讨解决方案。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一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条、合同纠纷由有关部门与公司企管部共同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三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我

方合法权益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四条、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五条、凡由公司企管部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

第七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八条、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企管部及主管领导汇报。

第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

第一条、合同实行统一管理,所有合同均在财务部保存;包括公司合同范本(见附件)。

第二条、财务具体要求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第八章 其他

第一条、本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开始试执行;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企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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