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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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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 06: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发〔2007〕15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一)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扩展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功能。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相关凭证上的签章即为确认将该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合法收入款项可以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二)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跨行转账功能。个人可以选择任一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银行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跨行代收代付业务,并应创造条件实现社会公众和收付费单位在任一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就能办理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障金的缴纳和发放。
  (三)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严格执行个人汇兑业务的收费标准。个人客户依托其银行账户办理个人汇兑业务时,银行应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中的规定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不得向客户收取其他费用。个人客户未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通过交存现金办理现金汇兑业务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中的规定收取手续费。
  二、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
  (一)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的使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组织辖区内的银行推广使用个人支票,通过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为个人支票的使用和全国流通创造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外部条件。银行应主动为信用较好、支付结算服务需求量较大的个人客户提供支票服务,用于消费、投资、理财和主动缴纳水、电、煤气费、学费等费用。
  (二)全面开办银行本票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本辖区的银行本票实施细则,并组织辖区内的各银行推广实施。银行的各级营业网点要大力开办银行本票业务,主动引导个人客户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鼓励个人客户通过银行本票办理大额提现并跨行转存等业务。
  (三)完善信用卡还款业务处理。银行应鼓励信用卡持卡人以转账方式还款,在同一家银行开户的,可通过信用卡与其同名借记卡或银行账户的绑定,实现自动还款;在不同银行开户的,发卡行可根据与持卡人签订的协议,主动向持卡人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发起借记指令,付款行对借记指令和持卡人的付款授权审核无误后,应予受理。
  三、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实现跨行资金转账、代理收付和通存通兑
  (一)扩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应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大力组织推广各项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跨行资金清算平台的功能,实现银行营业网点的资源共享,方便客户就近选择银行网点办理业务。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应尽快制定小额支付系统跨行资金转账、集中代收付和通存通兑业务的推广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清算服务。
  (二)优化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处理。一是普通借记业务客户应与收、付款银行签定协议;二是定期贷记、定期借记业务可由银行根据付款授权协议完成工资、公用事业费用的自动拨付和缴纳;三是通过银行的系统设置实现存款人资金在不同银行间的自动转账和通存通兑。
  四、完善电子支付服务功能,推动自助、居家服务发展
  (一)提高自动柜员机取款交易上限。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交易上限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各银行可在2万元的限度内综合考虑客户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
  (二)增加银行自助设备的布放。各银行要创造条件在营业网点、成熟社区、商业街区、医院、综合超市、商场、学校等金融服务需求较多的地方增布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自助存取款机、自助缴费机、存折补登折机、多媒体查询终端等自助设备,提高人均拥有自助设备的比例。
  (三)拓展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功能,提高电子支付的服务质量。对于相关管理规定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在柜台办理的支付业务,都应该在电子支付服务中设置相应的功能,扩展电子支付的业务种类,满足居家服务的支付结算需求。同时,银行应加强对电子支付的风险防范,提高电子支付的服务质量,实行优惠手续费率,通过吸引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提高业务离柜率,缓解网点柜面压力。
  (四)对于通过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的离柜业务,办理时不能提供业务处理回单的,银行应与客户约定使用自助机具打印、短信、电话、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及时或定期发送业务办理信息,尽量减少通过柜台领取回单。
  五、整合网点柜台资源,加强对柜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
  (一)合理配置网点柜台和工作人员,实行弹性柜台和弹性柜员制。银行应根据各网点办理公私业务量的占比情况,合理确定对公、对私柜台的设置,并根据网点业务办理高峰时点和高峰工作日,设置弹性柜台和弹性柜员。设立咨询台或配备大堂经理引导和帮助客户,减少客户排队等候时间。
  (二)银行可以设置开放式柜台,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查询、挂失、凭证打印,以及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缴费和购买理财产品等业务。
  六、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特别是对本通知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各界对银行支付结算服务质量的投诉,对违反本通知以及相关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的银行,查实后要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同时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反洗钱的有关制度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加强对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细化业务处理流程,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支付风险。
  七、做好宣传工作,培育良好的非现金支付环境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组织辖区内银行向社会公告各项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措施,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非现金支付的便利,培育个人的非现金支付习惯;宣传目前能够提供的支付产品和服务及其使用要求,减少现金使用,提高账户使用效率;宣传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功能,引导客户与开户银行签订付款协议,充分发挥小额支付系统的社会效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请各单位将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6-2 06: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

就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日前,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问《通知》发布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适应个人不断增长的支付结算服务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支付需要通过银行办理,如支付水、电、煤气、电话等基本日常费用,归还住房、汽车贷款,购买基金、证券、保险产品等,个人支付结算需求日益增长。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在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再加上许多居民个人仍然习惯于现金支付,对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新兴电子支付方式接受程度不高等原因,个人支付结算需求与商业银行所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近期,这种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银行网点和柜台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排队现象,必须从制度上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这一矛盾的解决。

二是让老百姓充分享受支付系统建设发展的最新成果。近年来,我国支付系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已在全国推广运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已在部分省市运行并将在全国推广,中国银联银行卡支付系统运行良好,商业银行行内支付系统不断改进和完善,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发展迅速。支付系统的不断发展大大提高了支付的效率,为了使老百姓享受到支付系统建设发展的最新成果,《通知》对充分发挥支付系统的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支付结算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只有加强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管理促服务才有利于支付结算服务水平的提高。《通知》强调了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支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各银行要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以防范支付风险,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支付结算的便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围绕提高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效率、提升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从以下七个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政策措施。

一是简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扩展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明确个人汇兑业务的收费标准,从而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二是大力推广个人支票、银行本票的使用,完善信用卡还款业务处理,积极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

三是优化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处理,扩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应用,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实现跨行资金转账、代理收付和通存通兑。

四是提高自动柜员机取款交易上限,增加银行自助设备的布放,拓展电子支付服务功能,提高电子支付的服务质量,推动自助、居家服务发展。

五是合理配置网点柜台资源,优化劳动组合,加强对柜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

六是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七是做好宣传工作,培育良好的非现金支付环境。



3、问:《通知》中的哪些规定有利于缓解银行排队现象?

答:《通知》中的多项措施,如个人需要通过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时,银行可凭客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付款凭证上的签章将其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允许个人合法收入款项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跨行转账功能,个人无须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即可方便地办理各类结算;推广个人支票、银行本票业务,减少现金使用和“现金搬家”现象;完善信用卡还款业务处理、鼓励信用卡持卡人以转账方式还款;提高自动柜员机取款交易上限,分流利用银行卡办理的柜面取款交易;增加电子支付服务功能、改善居家服务等都有利于提高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水平,都有利于缓解银行排队等候现象。



4、问:为什么要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

答:目前居民个人的银行活期存款有两种存储形式,一种是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另外一种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活期储蓄账户都按活期存款计息,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功能上: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除了可以办理现金存取以外,还可以办理汇款、票据、银行卡等转账收付业务。因此,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涵盖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功能。按照现行规定,个人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到银行办理签订账户协议等确认手续。为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个人通过储蓄账户办理各类转账结算,《通知》简化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确认手续,规定: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相关凭证上的签章即为确认将该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无须个人再办理其他手续。同时,《通知》还扩大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转账收入功能,允许个人合法收入款项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5、问:为什么要简化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如何防范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规违法活动?

答:为防止公款私存、利用个人结算账户套取现金、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现行账户制度要求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过5万元的,付款单位应出具合同、协议、完税证明等证实确属个人合法所得的付款依据。虽然上述规定对公款私存等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预防控制作用,但目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单位向个人支付5万元以上的业务不断增加,因而对单位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正常转账造成一些不便,尤其是对电子支付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每笔支付超过5万元的,如果采用电子支付,虽然钱款的支付通过电子渠道能瞬间完成,但还必须先将纸质付款依据送交银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支付的快捷性。

另一方面,《反洗钱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颁布实施,明确了金融机构和有关各方在打击公款私存、贪污贿赂、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资金监控体系。而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相比,具有强制留痕、可追踪的特点,有利于对资金结算的监测。

为鼓励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支付通过转账方式完成,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通知》简化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的转账,每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既可由付款单位出具单独的付款依据,也可由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但付款单位须对该款项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只能将确属个人的合法收入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同时,为防止付款单位利用该规定从事套取现金、逃税、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通知》规定,对于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如属于反洗钱制度规定的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应按反洗钱的有关规定报告。



6、问:如何理解《通知》中所说的“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跨行转账功能”?

答: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代收业务时,往往要求缴款人在指定银行开户;单位办理代付业务如发放工资时,通常代所有员工在单位的同一开户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种做法使个人不得不在多个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既限制了个人选择开户银行的权利,又不利于个人自身金融资产的管理。为逐步改变这种现象,《通知》规定: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银行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跨行代收代付业务,并应创造条件,实现社会公众和收、付费单位在任一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就能办理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障金的缴纳和发放。



7、问:现在有了银行卡,刷卡消费非常方便,为什么还要推广个人支票和银行本票?

答:不同的支付工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适应于不同的支付需求。银行卡具有简单、快捷、方便、时尚的特点,现在已经成为了个人最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个人支票、银行本票使用方便,费用低廉,适应范围广泛。比如目前居民个人买车、买房、购买基金等交易,其支付方式大多是从一家银行取出大额现金,再缴存到另一家银行,存在大量的“现金搬家”现象,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和资金安全隐患。银行本票对于这类交易支付尤其合适,只需付款行签发一张银行本票,交由收款行存入即可完成。目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江苏省推广银行本票就较有成效。以2006年为例,江苏省银行本票业务量达到249.6万笔,金额23358亿元,占全国总笔数的44.2%,总金额的44.3%,银行本票在居民购车、购房、证券投资等支付时得到了普遍使用。由此可见,就全国范围看,银行本票还有很大的潜力和可利用空间。再比如,随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建立以及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使用个人支票的外部环境逐步改善。个人支票在居民主动缴纳水、电、煤气、电话、学费等费用时具有较大的优势,如缴纳学费时只需学生开学时携带一张其家长或本人签发的支票,由学校交由银行存入即可完成。因此,应充分发挥个人支票在主动付款领域的优势。



8、问:《通知》中提到信用卡可跨行还款,具体如何实现?

答: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银行对信用卡跨行还款难问题反映比较突出,实际操作中持卡人大多采取先从借记卡发卡行提取现金,再到贷记卡发卡行存入现金的做法,给持卡人和发卡行均带来不便。为此,《通知》规定,银行应鼓励信用卡持卡人以转账方式还款,在同一家银行开户的,可通过信用卡与其同名借记卡或银行账户的绑定,实现自动还款;在不同银行开户的,发卡行可根据与持卡人签订的协议,主动向持卡人在其他银行的借记卡或银行账户发起收款指令,付款行对收款指令和持卡人的付款授权审核无误后,应予受理。



9、问:如何利用小额支付系统,为跨行支付服务提供便利?

答: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运行,为金融机构提供大批量、低成本的支付清算服务,应充分发挥小额支付系统的功能作用。一是要积极推广小额支付系统各类业务。二是优化部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处理:普通借记业务只需客户与收、付款银行签定协议即可办理,无需收款银行与付款银行之间签定协议;定期贷记、借记业务可由银行根据付款授权协议完成工资、公用事业费用的自动拨付和缴纳,改变原来办理定期借记业务需由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签定三方协议的方式。三是通过银行的系统设置实现存款人资金在不同银行间的自动转账和通存通兑。



10、问:为什么要提高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ATM)取款的上限?

答: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借记卡在ATM上的每卡每日累计提现额不得超过500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支付的活跃,5000元已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现金支付的需要。《通知》将借记卡通过ATM取款的交易上限由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商业银行可以在此限额内综合考虑客户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考虑到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主要功能是用于消费,不同于借记卡兼具电子存折的作用,对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在ATM上的每卡每日累计取款交易上限不作调整,仍维持贷记卡2000元、准贷记卡5000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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