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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案件简单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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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6 13: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代  理  词
一、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同时具有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应承担同等责任。
1、被告违反《交通安全法》第44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被告没有减速慢行,而是严重超速行使。
2、被告违反《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还应当准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被告没有在路口停车了望,而是直接严重超速行使。
被告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因受害人也有严重过错行为,在双方均有严重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负有均等责任。
3、被告行为违反《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0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轮汽车在任何道路上均为每小时30公里”的规定,并严重超速,而不是一般超速。但就此一点,被告具有一般过错。
同时被告也违反《交通安全法》第38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
4、受害人因此次交通事故已经死亡,对原告而言损失惨重,远不是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所能平衡的,而且原告因受害人亡故,身心受到很大打击,判决被告多赔偿一些也是公平合理的。而且被告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大部分赔偿数额也不用被告负担,保险公司承担相应风险也是应当的。
二、关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问题
依据法释(2001)7号解释及司法实践,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同时基于受害人有过错,原告在主张赔偿时已经减轻被告责任,只主张了部分精神抚慰金,即每位原告要求赔偿2万元精神抚慰金,而不是更多。
三、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每个月有3200元的营运损失,交纳单位不是被告,而且只是7月份的,没有其它月份的证明,而且也没有扣除营运成本。若被告真有营运收益,其营运收益也是非长期的、不确定、非一贯的。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营运损失,故对被告此要求不应支持。
四、希望法庭能将原告分别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予以分割。
原告是分别起诉、分别提出各自主张、分别交纳诉讼费用、分别提供证据、分别质证,法院将精神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在本次诉讼中在原告间直接分割也未尝不可。而且作为原告的两位老人年时已高,精力有限,经不起折腾;而且没有收入来源,还有外债,没有足够的财力继续打官司,从照顾老人角度,从案结事了原则,给予分割也体现了执法为民精神。
原告的两位老人均患有严重疾病,没有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而且还有外债,参照《继承法》应当予以照顾,故要求获得50%死亡赔偿金合理、合法,并不过分。
作为原告的宋XX有劳动能力,有公司,有稳定工作,有收入来源,而且继承了受害人大笔遗产,没有多分的理由。其女儿虽然在校学习,但就业后也有劳动能力。
虽然宋XX是被害人配偶,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但仍不应当照顾。《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其立法本意在于此类继承人因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而对被继承人尽了更多扶养义务,但本案件是受害人突然亡故,宋XX并无尽更多扶养义务,故不应参照此规定。


代理律师:王希胜律师  

2007年月3月6日

结果: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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