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822|回复: 0

公安部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失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3-7 14: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6年2月14日公复字[1996]2号)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的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吉公明发[96]2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的都是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行为人因贩卖毒品数量很小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为严厉打击贩卖毒品犯罪活动,无论贩卖多少毒品,都应按照刑事办案程序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对确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免予起诉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此复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7-3-7 02:54 PM 编辑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7 23:57 , Processed in 1.085159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