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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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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21: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19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黄松有

1、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问题。

虽然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但是,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在理解相关规定的时候,不仅要对这些规定作文意解释,从字面上解释,更应当对其作目的解释,结合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认识的解释,而不应僵化看待法律规定。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不是妨碍未成年人实现权力。父母与子女在利害关系上发生冲突时,父母如果继续作为法定代理人,显然不能实现法律要保护未成年入的目的。既然在诉讼中父母不适合在作为未成年仁的法定代理人,那么按照监护人的顺序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不过,这种情况并不等于直接变更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只是在涉及抚养问题的具体诉讼中,因为父母与未成年人存在直接的利害冲突,暂时否认父母的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的资格。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的,是否支持?

答:这种同居关系,是一种非法的人身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为解除这类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无论是哪一方做出,在性质上均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券或者债务。法律不予支持。

3、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不支付租金,出租方便断电断水、煤气是否构成先履行抗辩?承租方是否应当支付断电、水煤气期间的租金?

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即可约定先付租金后使用房屋,也可约定先使用房屋,后付租金。因此,是否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出租方断电、水、煤气有不同的意思,一是不让承租方继续使用房屋,应当认定为解除合同,另一种是要求支付租金,则构成对欠租部分的相应抗辩。

当断电的行为尚未根本影响承租方使用的,如以居住为目的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在没有电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使用起来不方便,但仍然能够实现居住目的的,则承租方只能是相应减少租金,而不是完全不付。如断电的行为根本影响了对房屋的使用目的,如以经营为目的,出租方采取前述行为的,必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则承租方不必交纳租金。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承租人在断水电的情况下,仍然占用房屋的,则应结合出租方是否要解除合同,是否已经给于其合理的搬出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应给于出租方相应的补偿。

4、未成年人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要求义务人向未成年人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而且,考虑到未成年人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的社会现实,有必要给于其特殊的保护。因此在其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以前,轻求义务人支付抚养费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奇已经完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提出追索轻轻的,则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5、在追加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一方主张行使探望权的,不可以作为反诉一并处理。但考虑到两个案件都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6、按规定被判决不准离婚(或申请撤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不予受理。6个月的起算点是判决生效日还是宣告日?如起诉时不满6个月,但已送给承办人员时或者移送后不久满6个月的,是否继续审理,如何计算审限。

答:6个月的起算点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因为在相应的判决、裁定在没有生效之前,所谓的“判决离婚申请撤诉和调解和好”的事实尚处于不确定之中,不能以这种不确定的事实作为计算6个月的时段的起算点。

对于起诉时尚不满6个月的,移送后满6个月的,以裁定驳回起诉为宜。

7、解除合同纠纷,合同被解除的效力从何时起算?

法院只是确定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存在法院自行决定和调解厂以及确定合同解除效力时间点的问题。在当事人已经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如否认其解除合同合理性合法性的,就不存在解除效力的起算问题。如确认其有权解除合同的,则解除合同的效力子接触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起算。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径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我们认为,如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正当的,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之日是为解除通知到达之日,合同自该日起解除。

34、售后公房登记的所有权人未经其他共同居住人同意,将售后公房出售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不动产上的权力以登记为公示要件,买受人没有义务去查明买卖的房屋是否还有其他未经登记的用意权利人。因此,买受人与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搭乘买卖房屋协议,有无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法规情况的,应确认该协议有效。至于售后公房其他未经登记的同住人的权益,应由出售人负责解决。

36、在二手房交易中,当事人约定卖方迁出户口,并由卖方迁入户口,但卖方此后拒不迁出户口,买方起诉要求迁出户口的,是否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答:如果当事人已卖方违约为由,要其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买方要其卖方实际履行约定,将户口迁出并将自己户口迁入的,法院可以告知该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法院也无权作穿刺利民事判决,故该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主张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当事人继续履行的事项。当事人坚持要求迁移户口主张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37、在医疗纠纷中,当事人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经法院委托区医疗事故鉴定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法院再次委托市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后,当事人仍不服,要求向中华全国医学会申请鉴定,是否准许?

答:一般医疗事故不存在医学论证上的重大、疑难问题,且也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在市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后,即不允许再向中华全国医学会申请鉴定。

38、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里扶养关系,如何判定,可否认定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答:扶养关系形成与否,要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扶养事实来判断,其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条规定,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扶养人未被扶养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与了主要扶助。但是,也要认识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内容也是相对的,可能会因为被扶养人自身经济和健康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在不同的案件中,即使同一认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相互可以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以根据相互间抚养协议权力义务向受程度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具体数额的大小,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41、夫妻一方婚前存款等财产在婚后购置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

42、用人单位在自己制定的工作规则中,职工盗窃单位物品的,按照50倍罚款的是否有效?

答:无效,单位无权进行罚款。但可以以减少危机职工工资给付、降职、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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