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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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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2: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现将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劳动合同鉴证费

(一)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劳动法规、劳动政策、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和行政监察的措施。劳动合同鉴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对各类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定,并予以证明。

(二)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以下内容:

1.签定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坚持符合国家有关招收职工的规定,特别是签定劳动合同职工一方是否在十六周岁以上;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可行;

3.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签定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三)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3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1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四)劳动合同鉴证费由招工单位和职工各负担一半;变更合同鉴证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负担。

收费收入用于劳动合同鉴证方面的证书工本费及档案管理等。

二、劳动争议仲裁费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2.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取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四)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裁仲费数额。

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五)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六)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七)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八)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九)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1.仲裁办案费(有旅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以及其他费用费);2.文书表册印制费;3.专业设备购置费;4.资料宣传教育费等。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的管理,专款专用,节约开支,不准用于劳动部门本身的奖金、福利等开支,要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各地每半年应将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争议仲裁费的收支以及预算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应报劳动部;劳动部将收支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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