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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是否应当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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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9 21: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现在,上述复函所依据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均已失效,相继被《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替代。 <br /><br /><br /><br />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犯罪或违法”规定变更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可见不是全部违法的行为,都属不应认定工伤的情形。
那么无证驾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的,适用治安处罚。该法第64条具体规定以下两种情形给予治安处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该法并没有规定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违法治安管理,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无证驾驶属违法应处罚行为。可见,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违法,但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另外,作为治安管理处罚主体的公安机关对其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情况下,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法定证据。
根据以上所述,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以无证驾驶为由而不认定工伤。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7-1-9 09:42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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