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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输了本该打赢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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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7 08: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辑:李静

  因为企业违约在先,个人选择辞职是出于无奈,但因未把握维权良机,陈某最终付出了向企业支付17440元违约金的代价———

  拿着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裁决书,陈某心绪难平。他心中纵有千般委屈、万般不愿,却只能不情愿地接受现实:无奈赔付17440元违约金。尽管明明是企业违约在先,尽管选择辞职是出于无奈,但却因为自己不懂法,陈某使自己由主动变成被动,把原本可以胜诉的几率拱手“送”给了企业,自己败下阵来。

  劳动合同制约谁

  2003年1月6日,陈某应聘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开发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每年5000元乘违约年限,给予对方违约赔偿”。

  当时,签约现场的气氛是愉快而友好的,陈某和企业都为自己的选择而高兴,可以说双方满意,皆大欢喜。因为这份劳动合同既满足了自己的要求,又对对方予以一定的限制。然而,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这份双方满意的劳动合同也是一柄“双刃剑”,陈某最终因自己的疏忽而“栽”在这份劳动合同上。

  陈某参加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后,双方互按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职责。但有一件事一直令陈某忐忑不安,那就是由于原单位卡着不放,他的人事档案一直无法调入科技有限公司,而科技有限公司也藉此为由没有给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工单位应在劳动者开始工作的第一日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0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如果陈某日后要离开科技有限公司的话,完全可以以此为由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企业要求应得的补偿金。然而,不懂法规的陈某并不知道科技有限公司这样做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反而认为“自己的档案调不来,不是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因,公司因此不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合理的,都是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毫无悬念的结局

  没有社会保险费的日子总让人觉得心里不塌实。2004年4月8日,陈某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辞职。陈某在辞职书中提出的辞职理由是“因为个人原因”,而未注明“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陈某辞职,陈某便自动离职。

  辞职书和自动离职成为陈某生活的一个转折点,也决定了陈某与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纠纷的最终结局。

  寥寥“因为个人原因”6个字,陈某“义无返顾”地承担了全部责任;一个看似“潇洒”的转身离去,反映了陈某处事的轻率。陈某“法盲”式的举动,铁定他输掉日后的官司。

  5月21日,科技有限公司对陈某做出了书面除名决定,并要求按劳动合同约定赔付1.7万余元违约金。陈某对此又气又恼,根本不理睬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的决定。科技有限公司随即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在仲裁庭审期间,陈某虽然知道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并一再陈诉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但因错失良机,并且写下了“因为个人原因而辞职”的辞职信———一份最重要、最有效的违约证据,因此,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列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辞职,属于单方违约行为,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陈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多次催促将个人关系调入以便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非单位拒绝缴纳,且陈某在辞职理由中并未提及单位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节,故对辞职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陈某赔偿违约金的申诉请求。陈某违约的日期为2004年5月21日至2008年1月6日,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陈某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440元,200元的仲裁费也由陈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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