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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连开发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
从获得利润的年度起
| 1~2年 | 3~5年 | 6~8年 | 9年后 | 10年以上生产性企业
| 免税
| 7.5%税率
| 15%税率
| 年出口≥70%企业
| 免税
| 7.5%税率
| 出口≥70%的年度10%、其它年度15%
| 技术先进型企业
| 免税
| 7.5%税率
| 10%税率
| 15%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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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所得税
税率3%,从获利年度起免征7年。
二、利润汇出税
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向国外会出时免收税金,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但是在开发区有股金、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按10%征收所得税。
三、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额已缴税款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
四、自用进口设备免税范围
对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零税率。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的进口设备采取先征后退的税务政策,既设备进口时先征收增值税,经确认产品全部直接出口,分5年每年按20%退回先征收的增值税。
五、个人所得税
税率5~45%,中国员工扣除1,200元/月,外国员工扣除4,000元/月后征收。
六、折旧
国家规定最短折旧年限
|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机器、机械设备
| 10年
| 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用设备及器具、工具、家具等,经批准在上述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在10~20%的幅度内继续缩短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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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印花税
针对合同、预购、采购、许可证等不同印花税分别为0.05%、0.03%、0.1%,另外还有固定税5元。
八、营业税
1.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3%;2.金融保险业 服务业(代理 旅店 饮食 旅游 仓储 租赁 广告),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5%;3.娱乐业20%
九、房产税
新建或新购置房产价值的70%的1.2%,按年计征,分两次(每半年一次)缴纳。
十、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
1、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前款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3、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4、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注:以上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请参考相应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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