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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逾期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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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1 15: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

1、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
2、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
3、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 14.6%;
4、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在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


“法函[1994]10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法复(1996)7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均参照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有关文件。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6-12-11 03:54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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