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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授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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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 16: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童振华


制定合同法的意义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涉及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每年全国订立合同大约40亿份。1997年法院受理经济案件150万件,多数与合同有关;民事案件300万件,其中涉及到合同纠纷140万件。因此,制定统一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等,对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有三部合同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它们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规定不尽一致,某些规定较原则;近年来利用合同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新出现的合同,如融资租赁、委托、行纪等合同,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
制定统一合同法的目的有四条:保障市场经济统一、有序、健康的发展;与国际衔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由国家管的,要给予相应的法律手段和依据,不该干预的不要干预。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一、 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指第二条;3#指第三条)
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合同包括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民事合同广义(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狭义民事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合同法采用了最狭义的民事合同概念,即债权合同。
协议通常是合同的同义词。但协议一词句意义比较广泛,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某问题上有一致的、完全的、确定无疑的意愿。合同为一项可产生法律认可或强制执行的义务的协议。
协议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不同身份,一个人以某种身份可与本身以另一身份成立合同。)
将合同视为协议,源于罗马法:“契约是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大陆法系继承这个观点:“契约,为一个或数人对另一人、数人承担给付物、作和不作某事的合意。”(〈法国民法典〉1101#)。而〈德国民法典〉则使用“法律行为”的概念,认为:契约是发生、变更民事权利关系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中,仅含有一个意思表示的,如撤消、解除、遗嘱、广告等,是单方法律行为,不是合同。法律行为中,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所合成的,即相互合意的意思表示,是合同。
普通法系认为:合同为具下述效果的承诺或一组承诺:假如承诺人违反这些承诺,法律给予受承诺人索取补救的权利,又或法律承认承诺人有履行这些承诺的义务。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扩大了适用范围
合同主体包括中国、外国的自然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的种类,包括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以及其他民事合同。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政府依法管理,如,财政拨款、征用、征购,不适用合同法。
企业内部的生产责任制,不适用合同法。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
3、政府参与合同问题:A政府机关作为平等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B行政管理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C政府采购,目的是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D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按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等以及各个分则的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基本原则规定的。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意义重大。
1、 平等、自愿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A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同法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领一方。”B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4#:“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平等是自愿的前提。商品交换是以商品价值为标准,不以交换者的地位为标准。同时,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这就决定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A订不订自愿;B与谁订自愿;C合同内容自愿约定;D约定违约责任;E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F履行过程中可以协议变更、补充、解除合同。
自愿不是绝对的,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
2、公平、诚实信用
5#:“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个方的权利和义务。”6#:“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有些国家将公平、诚实信用视为合同法的最高准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A按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42#);B履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C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D合同终止后,也应履行“后契约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
法院、仲裁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时,运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或裁判。
3、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对合同的干预,是依法干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的合同自愿。A强制性规定,如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必须遵守;倡导性规定,如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合同内容未约定或不明确的,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61#)。然后,才适用62#。
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8#:“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旅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当事人
9#:“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本条规定了合同主体资格。
合同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因此,要求订立合同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10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法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按照其经营、活动范围确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行使。
二、 合同的内容
12#:“合同的内容由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原〈经济合同法〉:“应当具备”;原〈涉外经济合同法〉:“一般应当具备”;原〈技术合同法〉:“一般应当包括”;〈合同法〉:使用“一般包括”的提法。
用“一般包括”一词,可以防止因缺少某一条款而过多地造成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以利于促进交易。
三、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特别是一些垄断性的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承诺和协议都是意志指使的行为,因此合同义务被视为由自己附加于自身的。当事人有决定签订合同的自由,也有决定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范围的自由。法庭的职责只是决定当事人自己附加于自身的义务是什么,再加以强制执行,而不是决定合同是否公平。这是契约自由原则。当大机构用印刷机将“豁免条款”用细小的字体印在订单、票子、发票、合同上,他们说:“要麽,照单全收,要麽,不干。”大众没有选择的自由。由此,订约的自由的概念值得怀疑了。立法要保护弱者,要限制这种“自由”。
为了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加以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39#)。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40#)。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41#)
四、 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10、11、32、33、35、36、37条对合同形式作了相应的规定。
原先三部合同法都强调书面形式,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有利于合同的规范化,减少纠纷并且利于解决纠纷。现代贸易要求迅速交易,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1、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口头形式;其他形式。(10、11#)
现代社会比较重视实质。只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某种形式的合同的,合同形式才变得重要。法律、法规未规定任何形式的,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同样有效。这一点容易被忽视。
2、电子数据交换(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是在联网计算机之间传送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来代替传统的用纸张为载体传递商业文件的做法,使“无纸贸易”(PAPERLESS TRADING)成为现实。
3、电子邮件(E—MAIL)
4、其他形式,如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等。
五、 要约、承诺
13#:“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4#)
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收到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的本质是“一个人授予另一个人在他们彼此之间创设合同关系的权力。”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该符合两个要求:
其一、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有无此意,采取推定原则,即如要约有人未表明相反意向,则认定其愿受约束。相反意向,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有权先售”等。
其二、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在买卖合同中,一般应包括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交货和付款的时间等。某些未列明的条件,可以留待日后确定。如果包括以下内容就可以认为具体确定:1)写明货物;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视为已默视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即用“市场价格”填补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空白。
意思表示含有两个要件:一是意思;二是表示。
意思如何表示(表示意思的方法):
明示(直接表示),如顾客向烟酒店表示要买香烟之意思。
默示(间接表示),不以行为直接表示其意思,凭藉他种事实,可以推知其意思。例如,顾客在食品店的柜台上取其食品食用。此时虽未明说卖食品的意思,但他取食的事实,即可推知其已具有购买的意思。
沉默,是在某事件中,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凭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之所在,而始终无所表示。依据法律具体的规定,沉默得视为承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例如,法定代理人,经合同相对人的催告,不如期答复的,此时其沉默,视为拒绝承认。在试用买卖中,标的物已交付于受买人,而受买人不交还试用物的,此时的沉默视为承认。
(向谁表示?)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称为“严格的一方行为”,它在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发生效力。例如,某人表示抛弃属其所有的东西,该物即成为无主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遗嘱虽作成,尚不能立即生效,必待遗嘱人死亡时始能生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之时间,各国法律规定不同:1)表意主义,在意思表示之同时生效。如,表意人写完函件时,即发生意思表示的效力。2)发信主义(投邮主义),表意人发送其函件于邮局之时,即发生效力。3)到达主义(受信主义),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之时,发生效力。4)了解主义,意思表示经相对人之时,始发生效力。到达主义。(16#)
合同需要有双方当事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要约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这个“他人”,即相对人,是特定的人。还是任何人(非特定的人)?
〈公约〉规定: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N)发出的。
〈合同法〉没有限定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因此,应包括“特定的人”和“非特定的人”。
什么是“非特定的人”?报纸、电台、电视上的广告,就是向非特定的人的。然而,〈合同法〉15#将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视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以公开广告的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付给报酬的单方意思表示。美国法认为它是对非特定的人的要约。德国法认为不是合同,其义务是基于单方行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又有非对话人间与对话人间之别。
关于非对话人间之意思表示:
由于采取到达主义,意思表示一经发送就脱离表意人的支配(控制),其表示意思之事实也已完成。表意人在发送意思表示之后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均不影响意思表示之效力。由于采取到达主义,在意思表示到达之前,对相对人乙方,还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因此,表意人可以在送达前撤回要约。撤回要约。(17#)要约到达之后,只能是撤销。
撤销要约。(18#)
不可撤销的要约:确定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19#)
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0#)
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30#)
关于对话人间的意思表示:
对话人间的意思表示,如面谈、电话,应该采用了解主义。所谓了解,是指在通常的情况下,已经了解就可以。至于了解的程度如何,在所不问。电话不是相对人接的,应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坐在一起,不用言词而用书面文件作意思表示,则采取到达主义。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的意思表示。(21#)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22#)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23#)
期限的计算。(24#)
承诺采用到达主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26#)
承诺可以撤回。(27#)
愈期作出的承诺: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28#)
及时作出承诺愈期到达: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不接受该承诺。(29#)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31#)
六、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5#)
合同书,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2#)
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3#)
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6#)
六、 缔约过失
一方当事人在订立过程中有过错,如果合同未成立不能按违约责任追究,这就需要规定缔约过失。
4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四种情况: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一、 有效合同
4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有效合同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意思表示真实问题
合意与不合意。要约与承诺相一致,即合意,合同成立。相反,当事人意思不一致,称为不合意。不合意:公然不合意和隐存不合意。如,标的物为“白头翁”(鸟;螅率)。
意思表示之瑕疵与表示意思之瑕疵,前者为行为意思的欠缺。后者是表示的欠缺。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1)意思与表示故意不一致(心中保留;虚伪表示)。例如,表意人以赠与为词,实则希图获得价金,相对人不能体会其真意,则表意人之赠与表示为有效。(采用表示说)。如相对人明知其意在买卖,碍于情面,故以赠与为词,表意人的赠与表示为无效。表意人与相对人合谋,而作的意思表示,为虚伪表示。按“意思说”。虚伪表示无效。但虚伪表示之当事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想逃避债权人对其财产实施保全,故意与乙合谋,以买卖为名,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于乙。甲乙之间买卖行为无效。2) 意思与表示非故意不一致,为行为错误。其一、表意人表示方法之错误。如误书百元为千元。其二、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如,本意将其物出租,而误为出借之约定。其三、传达之错误。如,电报被电报局误译。
意思发生之瑕疵:1)诈欺与胁迫。2)动机之错误。
由于被诈欺,表意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诈欺之事实;诈欺事实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诈欺事实是相对人所为;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由于被胁迫,表意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胁迫事实;不法胁迫;因果关系;行使期限。
诈欺或胁迫,构成侵权的,被害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并不因撤销权的过期而消灭。
关于动机错误。当事人合意承认动机为法律行为的条件,而构成行为之内容者,因动机错误,法律行为失效。如,向车行租车一辆,向其言明:专供某日招待友人游览之需,若友人不能在某日来,则此租车合同失效。
二、无效合同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国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是作为可撤销的合同。考虑的我国多种经济成分的情况,对损害国家利益的,按无效合同处理;其他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的无效;〈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新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这是为了更好的体现“合同自愿的原则”,法律、法规中倡导性的规定当事人应该有选择的自由。
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三、可撤销合同
1、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54#:“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审理可撤销合同:注意区别显失公平与正常风险的界线;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变更还是撤销由当事人选择;提出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2、撤销权消灭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合同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56#)
3、对财产的处理
58#:“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9#:“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的某些方面不符合生效条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对此。不要随便宣布无效,应当采取补救办法。
1、主体问题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追认了,该合同有效。(47#)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47#)
代理权方面发生问题的合同: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二是超越代理权;三是原来有代理权,在代理权终止后还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这些情况。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48#)
2、客体问题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51#)
五、附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与附解除条件、附生效期限与附终止期限。(45#、46#)
45#:“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条件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一项或多项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有:真实条件与非真实条件。
真实条件:1)停止条件;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3)意定条件、偶然条件与混合条件(系于一方当事人意思的;系于自然介或非当事人意思;两者混合)
非真实条件,在法律上不得认为条件:以现在或过去的事实为条件;以绝对不可能之事实为条件;以必然之事为条件。
条件成就是指该事实已实现。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碍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否之前,若有损及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的利益之行为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以此保护相对人的期待权。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一、 履行合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60#)
2、诚实信用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公平合理原则
订立合同时有些问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为促使合同履行,总的原则是不要因此妨碍合同的履行。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协议不成,合同法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作了一些规定。(61#、62#、63#)
二、关于抗辩权
1、抗辨权的概念
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各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要你履行。所谓“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没有抗辩权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有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根据新合同法,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66#、67#)
2、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66#:“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合同约定在什么时间同时交货和支付价款。如果一方没有在这个时间交货,相对方有权拒绝对方要其支付价款的要求。这样可以防止付款后收不到货。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67#:“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68#:“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方事业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70#:“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中止履行的程序。69#:“方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关于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73#)例如,甲、乙双方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甲交付了货物,乙应当履行向甲支付货款的义务。另一方面,丙向乙借款,丙应向乙返还本金和利息。此时,乙应积极向丙追索到期借款,以便向甲支付货款。如果,甲怠于追索到期债权,就会给乙造成损害,乙有权代位追索。
2、代位权的范围:(1)该债权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以债权人债权为限。(73#)
3、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73#)
4, 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5,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6,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关于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
7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于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7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75#)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 撤销权诉讼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代位权和撤销权在以往三部合同法中都是没有的。
五、当事人一方变动
76#:“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 合同的变更
1、协商变更。(77#)批准变更。(77#)
2、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78#)
二、合同的转让
1、权利的转让
79#:“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通知的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80#)
从权利随之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81#)
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82#)
抵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 主张抵销。(83#)
2、义务的转移
84#:“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抗辩权。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85#)
从债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86#)
3、批准
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或转移应经批准、登记的,从规定。(87#)
4、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88#)一并转让适用79#—87#。
5,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终止问题
合同终止(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由于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情况不同,后果也会不同。
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权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有三种情况: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协议解除
93#:“当事业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
93#:“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条件
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权的行使。规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没有规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形势的,该权利消灭。(95#)
通知的义务。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96#)
解除生效。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96#)
异议。对方有异议的,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96#)
4、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解除与无效合同、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无效。而合同解除,是在合同生效后解除,不能溯及既往。要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97#)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98#)
三、 抵销
1、 抵销的概念
抵销(债之抵销、债务相互抵消),是指一债权由于他债权之相抵而归于消灭。
抵销分为:法律抵销与协议抵销。
法律抵销由一方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为之。
协议抵销由于双方当事人之合意而成立。
除外: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例如,禁止扣押的债权,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厂方应付给工人的工资,不得主张与工人对厂方所负之金钱借贷债务相抵销。)因故意侵权行为而负的债务(如应赔偿的医疗费),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等等。
2、法律抵销
99#:“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要件:1/互负债务;2/给付种类相同(债务的表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被抵销的债权有效存在;4/两项债务都已到履行期。
通知义务:当事业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99#)
2、 协议抵销
100#:“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 提存
概念:提存是将标的物交付于公共保管机关或保管人的一种法律行为,其目的是清偿债务。
10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继承人、监护人。(102#)
风险与利益: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103#)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你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104#)
期限: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104#)
提存使合同终止。
五、 免除债务
免除(债务免除),是指因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示,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105#:“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实际是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
六、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上称为“混同”。债的关系因混同而消灭。
106#:“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10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
一、 违约责任的构成
我国法律关于违约责任构成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经济合同法〉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总的是过错责任,同时又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业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都是这样规定的,没有规定“过错”。由于经济合同法修改时没有动,在实践中产生不同的理解,有人说是过错责任;有人说是严格责任;有人说是严格过错责任。
新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关于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采取过错责任。合同法分则中个别的特别规定采用过错责任。
为什么采取严格责任原则?1/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2/有利于保护受损失人合法权益;3/也符合国际上通常的做法。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中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十种。合同法规定有四: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111#);3/赔偿损失;4/约定违约金,还有定金。
采取哪种办法,由当事人选择。
关于实际履行的限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110#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1、补偿性原则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具有惩罚性,叫做刑罚、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是补偿。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害。只有某些特殊情况下,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2、损害赔偿的范围:11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旅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违约金
违约金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的。它同时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
〈经济合同法〉规定,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高于损失的没有规定可以减少。〈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新合同法吸收了前两部合同法的合理部分,体现了公平原则。如果不是“过分”高于,则不能要求减少,这又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
11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定金
115#:“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选择权:“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5、保护消费者权益
114#:“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消法〉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6、侵权责任
122#:“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权竞合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八章 各类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 列名合同
合同法对十五类合同在分则中作了规定,但还是每类合同的共性问题的规范。具体的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二、无名合同
〈合同法〉:“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对所有合同包括无名合同、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都适用。
至于分则,其他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保险法、担保法以及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等对有关合同的特殊性问题的具体规定、专门规定依照其规定。
四、涉外合同适用法律问题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选择法律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4、不得选择
五、合同法规范的性质
1、强制性规范,如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
2、倡导性规范
3、选择权,如可撤销合同、法定解除、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六、触犯行政法规、刑法
12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
130#:“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1/转移所有权;2/有偿;3/标的物为实物。
限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132#)
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是:1/交付标的物。2/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2、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是:1/支付价款。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责任
1、所有权转移:133#:“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登记手续后,所有权才转移。
2、风险责任:一种是“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以所有权转移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另一种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风险转移时间。合同法142#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或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142#、146#)2/出卖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144#)3/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按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45#)
四、特种买卖
1、凭样品买卖
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168#)
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169#)
2、试用买卖
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未约定或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协议不成,依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170#)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可以购买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171#)
3、招标投标买卖
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72#)
4、拍卖
按照拍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73#)
5、易货交易
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175#)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 供用电合同
1、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177#)
2、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供电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1/安全供电。2/需要中断供电时应通知用电人。3/及时抢修。(179#、180#、181#)
用电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1/交付电费。2/安全用电。(182#、183#)
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
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184#)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一、 赠与合同概述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185#)
赠与合同从依法成立时生效。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救灾、扶贫等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186#)
二、当事人的义务
1、赠与人应当交付赠与财产。(188#、189#)
2、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190#)
三、撤销与不再履行
1、撤销赠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们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撤销权在一年内行使。(192#、193#)
2、不再履行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195#)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一、 借款合同概述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196#)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97#)
内容: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198#)
利息: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200#)自然人之间借款对支付利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11#)
生效时间: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210#)
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如实提供与借款有关的情况。2/按约定使用借款。3/支付利息。4/按期返还借款。(199#、203#、205#、206#)
2、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201#)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一、 租赁合同概述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12#0
内容: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213#)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14#、215#)
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将租赁物移交承租人使用、收益。2/维修义务。(216#、220#、221#)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按约定使用租赁物。2/妥善保管。3/对赁赁物不得擅自改变和转租。4/支付租金。5/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217#、218#、219#、222#、223#、226#、227#、235#)
三、几个问题
1、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乘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25#)
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29#)
3、转租,应经出租人同意。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224#)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一、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37#)
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是融资租赁合同,由融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一个是买卖合同,由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1/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的。2/租金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4/租赁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负责。5/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6/可以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三、购买租赁物的买卖合同
购买租赁物的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之处:1/出卖人、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内容。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而的权利。3/三方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一、 承揽合同概述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注意的是承揽人的人力、技术、设备等工作条件。
内容: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
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亲自完成工作。2/按约定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3/交付工作成果,并保证符合质量要求。4妥善保管。5/保密义务。
2、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按约定提供材料、图纸或技术要求。2/协作的义务。3/验收工作成果。4/支付报酬。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几个问题
1、关于总包、分包、转包
1/主要部分要由承包人自己完成。2/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3/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关于监理
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关于工程质量
1/发包人可以随时检查进度、质量。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3/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4/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免收费用,并赔偿损失。5/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一、 运输合同概述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法对运输合同共性作出规定。〈铁路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对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的问题,专门作了规定。
二、客运合同
1、旅客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支付票款,持有效客票乘运。2/按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3/携带行李要符合规定。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 旅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2/按约定将旅客送到目的地。3/告知义务。4/安全运送和救助义务。
三、货运合同
1、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如实报告托运货物的情况。2/办理必要手续。3/按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4/中止、变更运输的责任。5/及时提货。6/支付运费。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2/按约定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方/通知收货人。4/赔偿货物毁损、灭失责任。
四、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涉及铁路、航空、海运等多个承运人,关于责任问题,合同法规定:1/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2/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3/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托运人要赔偿损失。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结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一、 技术开发合同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包括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是以一方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四、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
五、技术合同的诉讼时效
  1,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
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2,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一、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妥善保管保管物。2/亲自保管。3/不得使用保管物。4/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2、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寄存贵重物品、有瑕疵或者要特殊保管的物品要告知。2/支付保管费。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一、 仓储合同概述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一般保管合同是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
特别规定
1、 仓单
存货人交付藏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关于危险物品
储存危险物品,应当说明该物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违反以上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
3、保管人验收
4、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
5、仓储物变质或损坏,应催告存货人处置
6、提取时间
7、提存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一、 委托合同概述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3/尽力办理委托事务。4/报告处理情况和结果。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2/支付报酬。3/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概述
行纪又称信托,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在于:1/行纪人只能用自己名义活动。2/行纪的事务限于购销、寄售等贸易活动。3/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无偿。
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行纪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1/处理事务支出的费用自负。2/妥善保管委托物。3/价格按委托人的指示办。4/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的,行纪人应当赔偿损失,另有约定除外。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及时受领买入的委托物。2/不能卖出或撤回出卖的,要取回。去/支付报酬。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一、 居间合同概述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点:居间人是提供媒介服务,不是代订合同或代履行合同。
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2/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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