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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做好逐步实住房分配货币化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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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 00: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做好逐步实住房分配货币化准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本着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制度,平衡过渡、综合配套的原则,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做好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准备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1998年1月1日后新分配的住房,符合出售条件的,一律只售不租。暂不允许出售的住房实行有偿租赁,新房新租。凡是没有执行大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7]88号),仍实行无偿分配的单位,要写出检查,限期予以纠正。

  2、党政机关和财政定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今后不得购(建)住房。现已购(建)尚未交付使用的住房,要列出名细报市房改办。其中1998年12月31日以前(以购、建合同日期为准)可以入住住房,按本通知第一条款执行。1998年12月31日以后方可入住的住房,准备执行〈党政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

  3、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建、联建、集资联建现已开工,于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住房,可按本通知第一条款执行。尚未开工的要参照〈大连市企事业单位推进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试点的指导方案〉,抓紧制定本单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4、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与纪检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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