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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劳发[2006]117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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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2 19: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劳发[2006]117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大劳发[2006]117号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6年6月30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鉴定为1—4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仍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大劳发[2005]68号)规定的增长比例(8%)予以调整。

二、2006年6月30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鉴定为5、6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大劳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调整。

三、伤残津贴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此页无正文)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调整  待遇  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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