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6-4-2 10:59:42

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

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上)
——律师在并购准备阶段的作用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企业并购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并购双方独立可以完成,而需要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顾问的协助。尤其是律师,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并购战略方案和选择、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参与统一协调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并购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换句话说,一起迅速而成功的并购案,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专业律师富有成效的工作。
我们都知道,很多情况下触犯法律并不是由于故意而是由于不了解。法律特有的专业性决定了只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即律师才能准确而全面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那么并购双方在实施并购活动的过程中,可能无法全面完整的理解法律对于企业并购的相关要求,不知道相关法律行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无法预见当事人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并购行为是很有可能触犯法律的,而一旦遇到法律问题,并购双方可能会手足无措,从而使并购因为法律障碍而无法顺利进行;即使勉强完成,也可能存在很多潜在的法律隐患。
因此,律师在企业并购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律师事务所是公司企业聘请的专业顾问和专业性服务机构
从公司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聘请合同》来看,律师一般是以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单项特聘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公司企业并购提供法律服务。在工作中,律师依法为企业解决并购中的法律问题,排除其在并购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障碍。
(1)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并购拟定可行性方案是企业并购依法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律师事务所从一开始就参与企业并购的法律服务,参与并购方案的拟定,使并购从一开始就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如在资产置换方案的策划、拟定过程中,律师可以就企业及企业的交易对方,被置换资产(或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置换安排、作价方法、债务安排、房地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属处理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等问题进行充分必要的法律可行性分析、判断,从中协助企业设计、筹划资产置换的最佳方案。
(2)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兼并收购等并购起草制作或审核验证相关法律文件,是确保企业规范化运作的重要保证。
企业收购兼并中对于目标公司主体的确定,对于收购方式和收购价格的确定,以及对于目标公司员工安置、富余人员工资、劳保费用支付及收购完成日前后的税收缴纳等事项作出适当的处置和安排等均需在《收购合同》或《兼并协议书》等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律师参与起草制作这些法律文件有利于收购兼并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企业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并购上报核准的法定条件之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就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行为的法定条件之一。
例如,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如果并购双方决定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来进行企业并购的话,收购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其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并购活动中既为企业服务,同时也为政府服务,为证券市场的进行良性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依据是基于企业的书面委托或聘请,所以,从职业道德的要求来看,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是,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代理,律师不是企业的代理人,它依法以独立主体的身份对企业并购的合法性做出独立的法律评价,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收购兼并等活动进行核查、验证,经把关合格后上报政府进行审批,从而为政府审核企业并购的合法性提供忠实的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一项并购活动的实施,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并购准备阶段、并购实施阶段以及并购完成后的整合阶段。以下,本书将按照并购活动进行的顺序逐一对律师在并购活动中的作用进行阐述。
从收购人的角度看,并购预备阶段是指从自收购人初步确定目标公司开始至的收购人与目标公司就并购事宜进行谈判之前的的期间。该阶段的法律服务内容为,协助收购人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信息,通过对公开资料和信息的分析以确定有无重点阻碍并购活动的进行,通过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竞争法、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确定该项并购活动的合法性,并据此协助收购人制定并购活动的总体结构的法律框架。
并购前的准备阶段对并购双方而言都很重要,尤其是对收购人来说,因为当并购行动启动以后,很多事情已经进入“开弓没有回头箭”的阶段,因为并购行为进行信息披露之后,收购方、收购方案乃至后续的企业并购方案都成为市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任何瑕疵的弥补都会大大增加收购的成本,而这些“亡羊补牢”的工作很多都是可以在收购进行之前作好充分准备的。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正是并购前期准备工作阶段重要性的真实写照,所以这个阶段值得收购人多花一点时间去好好准备。从收购人一方的角度看,律师在企业并购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有:
一、参与并购活动的法律策划
并购准备阶段,收购人必须就并购活动有个缜密的总体规划,包括财务方面、法律方面、宣传方面、组织管理方面等等。其中法律方面的策划,主要由并购小组中的律师来完成:
1.就该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其倾向和态度如何,以及批准并购行为的是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有关方面对此可能持有的态度和倾向提出法律意见。
2.通过综合研究投资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理顺并购法律关系,尤其是产权关系;明确并购交易主体资格;对并购的可行性、可能出现的法律障碍以及避开该法律障碍的方式方法,从法律上加以论证,提出立项法律依据。
3.分析各种并购方式对收购人的利弊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就并购方式的选择以及降低法律风险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二、参与对目标公司尽职调查
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收购人尽可能地发现与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有关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收购人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从收购人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收购人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购并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目标公司过去财务账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
目标公司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收购人则没有。因而,收购人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并购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并购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收购人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这样才能提高并购的成功率并且尽可能降低并购的风险。
1.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遵循的原则
在尽职调查开始之前,作为收购人的法律顾问,律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完整性、有的放矢分清主次、客观性、统一协调性和保密性的五大基本原则。
(1)完整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要求律师搜集的信息尽量做到全面,不能一叶障目,随意取舍,要善于发现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以求最大限度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
(2)有的放矢、分清主次原则
关于目标公司的资料如汪洋大海,而收购方尽职调查的人力、物力、时间是有限的,所以,当一项尽职调查开始时,律师必须明确其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什么,并向其他专家顾问清楚地解释尽职调查中的关键点,做到有的放矢;另外,律师还应当做到主次分明,明确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与调查目标联系最为紧密的重要的资料有哪些,与调查目的联系较少的次重要的资料有哪些。而不能对所有的资料一视同仁,否则可能会导致事倍功半的效果。
(3)客观性原则
这要求律师在搜集信息的过程中要去伪存真,不能掺入个人的好恶,更不可迎合委托人的需要,为达到“包装”目的而歪曲事实。
(4)统一协调原则
在一个大型的尽职调查活动中,收购人一方通常应促使其自己的雇员和顾问及其他专家一起实施调查,更为重要的是,要维持一个有序的系统以确保整个尽职调查过程协调一致并始终专注于买方订立的目标。这一协调工作律师发挥主要作用。
(5)保密性原则
企业并购行动的开展可算作很重大的商业机密,一旦泄漏,可能立即成为政府、监管机构、其他竞争者、投资者的关注,其严重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收购人开始接触任何资料之前,并购双方通常需要涉及尽职调查的人承诺对其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保密,特别是那些接触秘密信息的人员。但是,保密协议应当允许收购人和其顾问主要是律师就保密信息进行全方位的讨论并提出建议。
2.律师代表收购方参与尽职调查的一般操作程序:
(1)收购方指定由自身或其聘请的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尽职调查小组;
(2)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就尽职调查签署保密协议;
(3)目标公司在收购方指导下搜集所有相关材料;
(4)收购方根据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准备尽职调查清单;
(5)尽职调查小组进行具体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出具调查报告, 律师出具尽职调查的法律意见;
(6)交易双方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并购谈判;
(7)律师根据谈判结果制作相关法律文件。
3.律师在尽职调查中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根据前文的论述可知,在尽职调查阶段,收购人应当对对目标公司的组织和产权结构、对附属法律文件、目标公司债务和或有义务、地方政府规定、税务政策、目标公司财务数据、目标公司已有管理和人才资源、法律纠纷情况、资产情况、目标公司经营状态、目标公司保险情况、实质性协议、环境问题、市场开拓和价格问题、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调查。律师作为并购班子的组成人员,当然是要参与尽职调查的全过程的,但是在其中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关于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参与并购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并购交易合法性的最基本前提,因此,律师首先应当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参与并购的主体资格,主要是了解其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二,目标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格,例如,从事建筑业资格、从事房地产经营的资格、融资租赁资格等等。这一点的调查主要依靠律师通过审查目标公司成立时的一些有关创立的法律文件来进行,例如公司设立大会会议记录、公司成立时的法律、公司的章程等等。
并购只有在得到所必须的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合法有效地进行,如公司制企业可能需要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非公司制企业可能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并购的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等等。因此,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须的批准或授权,该批准或授权是否具体明确及其可能对本次并购造成何种影响等情况就当然地成为了律师尽职调查的必要内容之一。
2)目标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目标公司从所有制以及公司性质上来看,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它直接或间接拥有某种利益的组织机构。目标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和公司性质的明确对于并购方案的设计有重要影响。
律师对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产权结构的调查,可以从以下范围的信息资料入手: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组织文件及补充条款、规章制度和补充文件。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记录、股东名单和已签发的股票数量、未售出的股票数量、股票转让记录、相关的股东、或第三人签署的有关选举、股票的处置或收购的协议、所有的与股东沟通的季度、年度或其它定期的报告、从事经营业务的范围、经营范围内经营声誉及纳税证明、有关包括所有股东权益的反收购措施的所有文件。有关业务合并、资产处置或收购(不管是否完成)的所有协议、有关目标公司被卖方出售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协议、与收购协议有关的协议和有关收购、证券方面的所有文件。
3)目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
目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是指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在并购前夕与有关公司、人员所订立的各项合同。目标公司这些合同可能会极大地影响公司的经营运作,或影响将要进行的并购交易,所以应通过审查这些合同来确定并购交易是否有操作上或法律上的障碍或风险。
以下法律文件、合同是律师在调查中是尤为应当注意的:目标公司所有附属机构以及所有公司和其附属机构、合作公司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所有公司与上述所列单位和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有关分担税务责任的协议、保障协议、租赁协议、保证书、咨询、管理和其他服务协议、关于设施和功能共享协议、购买和销售合同、许可证协议。
律师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应主要考虑的一些因素包括:合同有效期限;合同项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重要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合同是否可以转让及转让的程序或条件;合同终止的条件等等。
4)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包括无形资产即知识产权的情况
对目标公司资产的调查主要包括: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合法拥有或租赁拥有的不动产,指明每一幅不动产的所有权、方位、使用情况,如系租赁拥有,列出租赁期限、续签条件、租赁义务等情况;上述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保险情况;出租或承租的履行情况;所有有关不动产的评估报告;存货的细目表;设备使用状况;有关有形资产收购或处置的有效协议。
以上主要是针对有形资产来说的,然而事实上现今很多公司的资产很大一部分还包括无形资产,这主要说的是知识产权,特别当目标公司是高新科技公司的时候,其资产就更主要是知识产权了。由于知识产权从权利性质的角度看有别于其他财产权,这就要求律师在调查的时候应当注意一些特殊的注意事项:所有由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关的技术开发协议文件;列出目标公司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的清单;影响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目标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其他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专有信息或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能证明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状况的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例如:所有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目标公司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文件,正处在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销程序中的文件。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文件等等。
5)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
关于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律师主要应当调查的有情况有:目标公司的组织结构图、起组织结构是否与并购后的发展战略的需要相一致;目标公司的主要管理层人员的一般情况;目标公司的雇员的福利政策;目标公司工会的主要情况(包括工会名称、对其会员的管理、包括的雇员数目、等等);目标公司的劳资关系——主要考虑的问题有,收购启动以后,目标公司原有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目标公司被收购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否会导致雇员辞职等。
6)目标公司的保险状况
律师在调查目标公司的保险状况的时候,包括目标公司参与的所有的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此外,还有目标公司参与保险的有关保险险种是否充分合适的报告和函件,以及在这种保险单下权利的保留、拒绝赔偿的报告和函件。
7)目标公司的法律纠纷以及或有债务
首先,诉讼是对目标公司而言是一种经营障碍,对于并购成功后的企业而言同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律师在调查目标公司的法律纠纷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列出正在进行的、或已受到威胁的诉讼、仲裁或政府调查(包括国内或国外)情况清单,包括当事人、损害赔偿情况、诉讼类型、保险金额、保险公司的态度等;所有的诉讼、仲裁、政府调查的有关文件;列出所有由法院、仲裁委员会、政府机构作出的、对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命令、禁令、执行令的清单;由目标公司的律师写给审计师的有关诉讼和其他法律纠纷的函件;与目标公司相关的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关函件;所有有关受到威胁的政府调查或宣称目标公司违法的函件。
如果说目标公司现有的法律纠纷是现实的可见的目标公司的经营障碍的话,那么或有债务则是潜在的经营障碍,由于其不确定性、隐蔽性、或然性,不易为收购人发现,但是一旦在并购成功后暴露出来或者转化为现实的法律纠纷的话会给收购人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律师对目标公司或有债务的调查更为重要。为此,律师应当注意调查以下几方面:
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所欠债务清单;证明借钱、借物等的债务性文件以及与债权人协商的补充性文件或放弃债权文件;所有的证券交易文件、信用凭单、抵押文件、信托书、保证书、分期付款购货合同、资金拆借协议、信用证、有条件的赔偿义务文件和其他涉及到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收购问题、其他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有全部或部分责任等的有关文件;涉及由目标公司、附属机构以及它们的经营管理者、董事、主要股东进行贷款的文件;由目标公司或附属机构签发的企业债券和信用证文件;与借款者沟通或给予借款者的报告文件,包括所有的由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或独立的会计师递交给借款者的相关文件。
(2)并购的外部法律环境情况
1)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尤其要注意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关于企业并购法律有很多规定,这些规定是并购进行之前必须调查清楚的,除了前文所列举的直接规定企业并购的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当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贸易政策、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另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各地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往往制定了较多的地方行政规章,这些规章对于并购企业而言往往难于了解,为此调查时需要特别加以注意地方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特殊政策。例如:签发给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的各类许可证明的复印件;所有递交给政府管理机构沟通的报告和文件的复印件;有关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违反政府法规而收到的报告、通知、函等有关文件。
2)相关税务政策
无论企业并购的动机是否出于避税的考虑,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正当避税对于并购后企业的运作都是有利而且必要的。所以,律师应当调查与目标公司有关的税务政策:由目标公司制作的或关于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关税收返还的文件,最新的税务当局的审计报告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查报告和其他相关的函件;有关涉及税务事项与税务当局的争议情况的最终结论或相关材料;关于销售税、使用税、增值税等评估、审计文件;有关增值税的安排、计算和支付、以及罚金或罚息的文件;有关涉及目标公司的企业间交易以及离开企业集团后企业间可清算的账户信息;有关目标公司涉及到企业间分配和义务的信息等等。
4.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在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时,应当注意包括如下内容:
(1)买方对尽职调查的要求;
(2)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以及要求卖方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单;
(3)进行尽职调查所做的各种假设;
(4)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责任限制或声明;
(5)对审查过的资料进行总结,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以及所有审查过的信息所隐含的法律问题的评价和建议。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其所依据的信息。
法律尽职调查有助于交易合约的准备和谈判,对买方来说,在起草任何协议,特别是作出任何保证之前完成尽职调查更为有利。
在调查中发现的风险和法律事项可能影响交易的框架,通过事先察觉风险和法律问题的存在,相关问题可以在协议中得到妥当处理,以免使其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争议的标的。

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中)

——律师在并购实施阶段的作用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企业并购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并购双方独立可以完成,而需要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顾问的协助。尤其是律师,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并购战略方案和选择、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参与统一协调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并购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换句话说,一起迅速而成功的并购案,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专业律师富有成效的工作。
我们都知道,很多情况下触犯法律并不是由于故意而是由于不了解。法律特有的专业性决定了只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即律师才能准确而全面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那么并购双方在实施并购活动的过程中,可能无法全面完整的理解法律对于企业并购的相关要求,不知道相关法律行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无法预见当事人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并购行为是很有可能触犯法律的,而一旦遇到法律问题,并购双方可能会手足无措,从而使并购因为法律障碍而无法顺利进行;即使勉强完成,也可能存在很多潜在的法律隐患。
因此,律师在企业并购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律师事务所是公司企业聘请的专业顾问和专业性服务机构
从公司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聘请合同》来看,律师一般是以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单项特聘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公司企业并购提供法律服务。在工作中,律师依法为企业解决并购中的法律问题,排除其在并购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障碍。
(1)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并购拟定可行性方案是企业并购依法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律师事务所从一开始就参与企业并购的法律服务,参与并购方案的拟定,使并购从一开始就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如在资产置换方案的策划、拟定过程中,律师可以就企业及企业的交易对方,被置换资产(或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置换安排、作价方法、债务安排、房地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属处理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等问题进行充分必要的法律可行性分析、判断,从中协助企业设计、筹划资产置换的最佳方案。
(2)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兼并收购等并购起草制作或审核验证相关法律文件,是确保企业规范化运作的重要保证。
企业收购兼并中对于目标公司主体的确定,对于收购方式和收购价格的确定,以及对于目标公司员工安置、富余人员工资、劳保费用支付及收购完成日前后的税收缴纳等事项作出适当的处置和安排等均需在《收购合同》或《兼并协议书》等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律师参与起草制作这些法律文件有利于收购兼并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企业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并购上报核准的法定条件之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就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行为的法定条件之一。
例如,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如果并购双方决定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来进行企业并购的话,收购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其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并购活动中既为企业服务,同时也为政府服务,为证券市场的进行良性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依据是基于企业的书面委托或聘请,所以,从职业道德的要求来看,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是,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代理,律师不是企业的代理人,它依法以独立主体的身份对企业并购的合法性做出独立的法律评价,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收购兼并等活动进行核查、验证,经把关合格后上报政府进行审批,从而为政府审核企业并购的合法性提供忠实的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一项并购活动的实施,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并购准备阶段、并购实施阶段以及并购完成后的整合阶段。以下,本书将按照并购活动进行的顺序逐一对律师在并购活动中的作用进行阐述。

一、律师在并购谈判中的作用
许多时候,人们在谈判中不欢迎律师参加,其原因是把律师在谈判中的职责想象成是从法律角度计较得失,当谈判双方产生利益冲突时,千方百计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无法协调谈判双方的利益,很有可能激化谈判中的矛盾,最后导致谈判失败。而实际上让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谈判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好处。因为,经验丰富的律师在谈判中有能力为谈判双方寻求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案。
收购方企业作出并购的决定,选定了并购目标企业,并且进行了尽职调查,就要进入与目标企业的谈判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介机构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的参与更是必不可少,因为整个谈判的过程都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功与否。因为并购双方谈判过程中涉及到的许多法律问题需要立即解决,否则可能使谈判的条款因为违反我国法律而无效,从而给并购双方带来可能是十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并购谈判阶段律师的职责主要是:
1.帮助并购双方签订保密协议
鉴于谈判涉及到目标企业的商业机密问题,所有参与谈判的人员也要签署保密协议,以保证即便在并购不成功时,目标企业的利益也能够得以维护,或并购者的意图不过早地被外界知道,注意约定因泄漏了商业秘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的一方的的赔偿义务条款。
2.帮助并购方拟定谈判策略
关于帮助并购方拟定谈判策略,律师的职责主要在于
1)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法律问题概要,这样可以帮助收购方充分了解有关的法律,不至于在谈判上感觉很突然而受挫。
2)在谈判中回答对方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
法律问题之所以要由律师代为回答,主要是因为法律问题的专业性很强,如果用词不够准确,则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3)可以根据谈判实际情况提出合法的、建设性意见,并告知双方其法律后果,以供委托人选择。
3.制作审查谈判记录
因为谈判涉及的内容很多,费时很长,谈判双方最好将所有的谈判内容及达成的一致作出详细的纪录,以避免谈到最后,各方忘记己方先前的陈述,影响谈判的进程,甚至有可能是谈判失败。至于谈判记录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当事双方的意愿,即便在没有效力的情况下,记录可以使不愿承认纪录的一方陷于被动,为另一方争取主动权。
4.在并购谈判陷入僵局的时候,律师可以发挥协调沟通的作用,推动谈判顺利进展
在并购谈判中,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考虑,对同一问题,并购双方可能会提出针锋相对的方案,这很容易使谈判陷入僵局。而此时,双方的律师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进行沟通的话,提出的解决方案一般有理有据,比较有说服力;另一方面,如果双方的律师是执业多年的并购律师的话,那么他们关于并购案例的丰富经验往往可以帮助他们在并购双方谈判陷入僵局的时候,从中斡旋,找到居中的可行的办法,从而使谈判双方较快的达成共识,使谈判顺利进行下去。
5.制作谈判意向书
除了谈判纪录,双方还可以在每个重要阶段签署意向书。从并购双方进入谈判阶段到正式定立并购合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不受并购合同的约束,所以为了保障各自的权益,一般并购双方会在并购谈判的各个阶段缔结相应的意向书。意向书的草拟即为律师在企业并购谈判阶段的一个重要作用。
(1)意向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并购方式是资产收购、股权交易还是其他收购方式?
2) 售价如何?
3) 是否需要卖方股东会的同意?
4) 卖方希望买方采用何种支付方式?
5) 是否需要政府机构的许可?
6) 并购履约所需的主要条件?
(2)关于谈判阶段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意向书或类似法律文件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按买卖双方的实际需要而定。因此,律师往往会在意向书中规定意向书本身具有何种法律约束力。由于并购活动中,买方相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大,面临的风险也较大,所以买方律师为使买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一般会要求在意向书中加入以下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以避免买方的风险。
1) 排他协商条款。该条款规定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与第三方公开或私下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资产事项,否则视为卖方违约并需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买方在并购中的风险。
2) 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该条款要求卖方及目标公司向买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资料及信息尤其是未向公众公开的资料,以利于买方了解目标公司。
3) 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并购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泄露有关并购事项的资料或信息,除非法律有强制公开的规定。
4) 锁定条款。在意向书有效期内,买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部分股票或股权。潜在买方由于担心卖方先发制人,而使自己无法完成完全并购目标公司的目的,于是订立此一条款。
5) 费用分摊条款。该条款规定无论并购是否成功,有关并购事项发生的费用应由买卖双方分摊。
为了切实保障卖方的利益,避免买方借“收购”之名,行套取商业秘密之实,卖方律师通常也会要求在意向书中加入防范卖方风险的条款:
1) 终止条款。该条款明确如买卖双方在某一规定期限内无法签订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2) 保密条款。通常而言,买卖双方最先签署的文件往往是保密协议,实务上为方便起见,买卖双方在签订意向书时,往往再重申该条款,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其一,关于受约束对象,除了买方外,还包括买方的并购顾问。此外,为了避免走露风声,买卖双方与其并购伙伴签委托书时,也加入此条款。
其二,关于例外对象,即保密协议对政府相关机构无效。
起三,关于协议内容,除了会谈、资料保密的要求之外,常常还有禁止投资条款,及限制收到卖方保密资料的人在一段时间(3个月或3年)内不准买入卖方公司的股票。
其四,关于卖方资料用途:买方仅能把卖方所提供的秘密资料用来评估并购交易,不得移作他用。
其五,关于返还或销毁:如并购交易没有继续下去,卖方负有返还或销毁卖方提供的资料的义务。
二、缔结兼并协议
各类企业兼并协议和收购要约,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文件,必须由并购双方的律师共同起草以及修改。依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要求再结合法律实务的经验,各类合同均有一定的模式,但是落实到具体的案例,从形式到实质内容都有不同。
并购合同的内容——即并购条款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并购双方就企业并购事谊达成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就具有如同法律一般的约束力,而文字表述上的些微差异则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与并购双方的缔约初衷背道而驰,所以并购双方律师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必须慎之又慎!
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上是并购双方的权利义务,一个专业水准高、经验丰富的律师往往能够为其委托人争取最大程度上的利益。例如,收购方尽职调查获取有关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目标企业本身,而收购方关于是否进行并购以及并购价格的确定基本上都是建立在尽职调查的结果的基础上的,所以收购方决策的正确与否和其获取的信息的正确性有极大的关系。所以一般企业兼并协议中,有相当部分的条款都被“卖方的陈述与保证条款”所占据。它一般要求卖方对目标公司任何一种事物作真实而详细的陈述,同时还要求卖方对于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账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的陈述,均应确保其真实性。如果卖方违反了这些条款的规定,做了虚假的陈述的话,那么就应当对买方进行赔偿。从买方——收购方——的角度看,这一条款是降低并购风险保证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条款,所以买方一般会尽可能的使陈述与保证条款完备化、全面化;从卖方——目标企业的角度看,陈述与保证条款则是一个负担,为了缩小其义务范围,卖方一般会尽可能的限制陈述与保证条款的范围,同时还要加上时间限制。显然在陈述与保证条款的确定上,并购双方的利益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个场合下,律师的作用就益发凸现出来了: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和一个没有经验的律师在制定陈述与保证条款时候可能差别很大。
兼并协议的签订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常是收购方的律师在双方谈判的基础上拿出一套兼并协议草案,然后,双方的律师在此继承上要经过多次的磋商,反复修改,最后才能定稿。对兼并协议的修改阶段,律师也应当全程参与,否则合同很可能出纰漏。
关于兼并协议的具体条款的一般内容和缔约的注意事项也是律师在这一阶段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书前文关于企业兼并协议一章的论述。
三、律师在履行兼并协议过程中的主要作用
1.买卖双方的律师准备一份“履约备忘录”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企业兼并协议的签订和兼并协议的实际履行日期一般是分开的,因为签订兼并协议仅仅表示并购双方就企业并购事谊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而兼并协议能够实际履行还要看兼并协议中约定的日期到来之前,并购双方能否履行各自就履行兼并协议所负担的义务——也就是满足兼并协议履行的条件。如果一方没有履行约定的条件,则对方有抗辩的权利,可以在该方尚未履行约定的条件之前,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并购双方的律师有必要准备一份“履约备忘录”,载明履约所需的各项文件,并于文件齐备时举行验证会议确定是否可以开始履约;于文件齐备时举行验证会议。履约备忘录的内容因并购个案而有所不同,但是一般的并购案例看来,到交割日并购双方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双方才能实际履行并购协议:
(1)双方在本次并购中所做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均被确证属实;
(2)双方都已经依据并购合同所定立的条款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3)并购方案已经取得了第三方必要的同意、授权以及核准;
(4)并购双方均已经取得本次并购行动的各该董事会及股东会关于收购行为的通过决议;
(5)待履约必备条件都具备后,双方才开始分别负有转让股份所有权或者资产所有权以及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应当在交割日将股份转移的一切有关文件交付给买方。与此同时,买方即收购方则应当依约支付价款给卖方。
另外,由于合同缔结之日与交割日即合同履行日期有很长一段时间,市场瞬息万变。所以,律师应当在履约备忘录中规定交割的期限,如果预期到来后,其中一方无法交割的,那么除非双方另有延长的协议或者另有补充变更协议的,否则并购协议将即时失去效力。
2.按有关规定依据法律的规定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向有关机关报批
由于企业并购牵扯到的利益极为复杂,对社会影响慎重,为了对并购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引导市场良好的运作,所以与并购有关的法律对于企业并购过程中的重大法律行为,一般都要求中介机构主要是律师以及注册会计师为并购双方出具专业意见,同时还要向有关机关报批。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1)律师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向有关的政府部门报批:
1)当并购双方采取要约收购的形式的情况下,收购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其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连同收购要约报告书一并公告。
2)当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30%或以上的股份时,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发出全面收购要约,但是如果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强制要约收购豁免情况的规定的,收购人可以提出豁免的申请,此时,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其所申请的具体豁免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向有关机关报批。
(2)除了就并购过程中的一些法律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外,律师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并购双方履行相应的报批、公告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收购方大额持股情况及所持股份数额变化的公告。当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对外发行的5%的流通股份的时候,以及此后收购方就目标公司的持股数额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律师都要协助做好公告工作;
2)收购方收购意图的公告。关于收购意图的公告,律师应当做的工作有:协助收购方制作收购报告书、收购要约;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变更要约等,并将这些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并予以公布;
3)收购结果的公告。收购完成以后,律师应当就收购行动的结果无论成功或者失败,都应当为收购方制作相应的文件,并对外公告。
3、办理各项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1)不动产变更登记
如果是采用资产收购的形式进行企业并购的话,那么履约过程中,在转移不动产的所有权的时候,律师应当注意到有关部门进行相关不动产的登记的变更。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主要有厂房、土地使用权、车辆、船舶等等。
(2)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如果并购双方采取收购股权的形式的话,那么收购方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律师应当协助并购方委托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3)关于企业形式的登记变更与注销
首先,如果目标公司不在具备的上市条件的,则目标公司的股票应当停止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停止上市;其次,如果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收购方应当依法到公司登记部门作相应的变更,并且进行公告。再次,如果收购人获取100%股权后,除非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收购人,否则目标公司必须解散,收购人应当到有关部门注销登记,并进行公告。最后,如果并购后的企业的形式、企业经营范围有所改变,也要进行变更登记。

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下)

——律师在并购完成后的实务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企业并购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并购双方独立可以完成,而需要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顾问的协助。尤其是律师,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并购战略方案和选择、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参与统一协调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并购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换句话说,一起迅速而成功的并购案,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专业律师富有成效的工作。
我们都知道,很多情况下触犯法律并不是由于故意而是由于不了解。法律特有的专业性决定了只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即律师才能准确而全面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那么并购双方在实施并购活动的过程中,可能无法全面完整的理解法律对于企业并购的相关要求,不知道相关法律行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无法预见当事人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并购行为是很有可能触犯法律的,而一旦遇到法律问题,并购双方可能会手足无措,从而使并购因为法律障碍而无法顺利进行;即使勉强完成,也可能存在很多潜在的法律隐患。
因此,律师在企业并购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律师事务所是公司企业聘请的专业顾问和专业性服务机构
从公司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聘请合同》来看,律师一般是以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单项特聘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公司企业并购提供法律服务。在工作中,律师依法为企业解决并购中的法律问题,排除其在并购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障碍。
(1)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并购拟定可行性方案是企业并购依法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律师事务所从一开始就参与企业并购的法律服务,参与并购方案的拟定,使并购从一开始就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如在资产置换方案的策划、拟定过程中,律师可以就企业及企业的交易对方,被置换资产(或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置换安排、作价方法、债务安排、房地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属处理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等问题进行充分必要的法律可行性分析、判断,从中协助企业设计、筹划资产置换的最佳方案。
(2)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兼并收购等并购起草制作或审核验证相关法律文件,是确保企业规范化运作的重要保证。
企业收购兼并中对于目标公司主体的确定,对于收购方式和收购价格的确定,以及对于目标公司员工安置、富余人员工资、劳保费用支付及收购完成日前后的税收缴纳等事项作出适当的处置和安排等均需在《收购合同》或《兼并协议书》等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律师参与起草制作这些法律文件有利于收购兼并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企业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并购上报核准的法定条件之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就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行为的法定条件之一。
例如,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如果并购双方决定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来进行企业并购的话,收购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其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并购活动中既为企业服务,同时也为政府服务,为证券市场的进行良性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依据是基于企业的书面委托或聘请,所以,从职业道德的要求来看,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是,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代理,律师不是企业的代理人,它依法以独立主体的身份对企业并购的合法性做出独立的法律评价,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收购兼并等活动进行核查、验证,经把关合格后上报政府进行审批,从而为政府审核企业并购的合法性提供忠实的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一项并购活动的实施,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并购准备阶段、并购实施阶段以及并购完成后的整合阶段。以下,本书将按照并购活动进行的顺序逐一对律师在并购活动中的作用进行阐述。
并购协议达成和履行后能否进行有效的整合直接影响并购战略目标能否实现。经验表明,许多外资并购功败垂成,其主要原因就是未对整合问题给予充分关注,或者虽关注却未能进行有效整合。可见,并购整合在企业并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并购整合工作主要涉及财务整合、人力资源整合、资产整合和企业文化整合等四个方面。而律师在企业并购完成以后的整合阶段,其作用主要有:
一、处理并购后目标企业遗留的法律事务
依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所以,企业并购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应当概括的承受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权利义务。而以企业并购后解散的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也一并转移给并购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因此,律师在并购完成后,应当及时处理这些遗留的法律事务:
1.以目标公司为缔约一方的重大合同
由于业务经营的连续性,所以必然有一些合同是并购后还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以,首先,律师应当通知缔约对方关于合同当事人变更(当然如果目标企业还继续存在,则无此必要);其次,由于并购的进行可能会影响到原来合同的如期履行,所以律师应当与缔约对方就此进行磋商,协议合同的履行是否可以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履行条件等。再次,如果原有的合同有关于当事人的变更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的条款,那么律师还应当处理善后事谊——是否要做赔偿或者索赔。
2.以目标公司为当事人的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
律师应当整理有关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的资料,并通知法院、仲裁机构、对方当事人关于当事人变更的事实。并且如果诉讼、仲裁、调解、谈判还未开始,则应当做好应诉准备。
3.协助处理非法律事务
主要包括制定董事会议事日程、会议记录、与关联公司法律关系的协调等。
4.区分不同情况,协助安置目标公司原有的工作人员
协助并购方安置目标公司原有的工作人员,是律师在企业并购完成后的整合阶段的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企业并购中人员的安排确实是个难题。
(1)协助并购后的企业留住人才
并购后常常会出现被并购企业人才大量流失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某些人担心新环境下的适应性问题,以向外流动来躲避因两种企业制度在整合时产生的摩擦。经营不善的被并购企业在控制权转移后,可能使其部分员工产生消极的或不正确的心理预期,管理者则担心收购后公司的补偿会减少、权力会丧失等。如果处理不当,这些忧虑与担心必然会引起人才大量流失,而人才的大量流失等于宣告并购的破产。所以留住人才、稳定人才从而整合人才,以减少因并购而引起的人员震荡,就成为人力资源整合管理的首要问题。
但是员工有权决定自己的去留,所以,律师在协助并购后的企业留住人才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有关《合同法》和《劳动法》相关规定,如果员工自行离职,那么并购企业不得非法阻碍,而且应当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这些员工支付应付的薪金和补偿金。
2)调整原有人才的薪水、职务、分红福利等内容;律师还可以向原有的员工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去留的利弊,说服其留在并购后的企业,尽力挽留人才!
(2)依法安置目标企业富余员工
由于企业并购完成后业务变化必然带来人员变动,何况很多目标企业原来的员工结构并不合理,所以安置富余员工就无法避免。在安置富余员工时,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律师应当做得以下几点:
1)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当目标企业员工有法定情形时,并购企业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据国家的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其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其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其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依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后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同样应当依据国家的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其一,该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并购后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二,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起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依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并购后的企业是无论如何不得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起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6-4-2 11:00:55

企业并购律师实务——企业并购历史回顾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一、美国并购历史回顾
美国的并购历史是西方并购历史的集中反映和代表。从1898年起 ,美国企业已经掀起了五次并购浪潮。
1.第一次并购浪潮
这次并购浪潮发生在1898年到1903年之间。它以横向并购为特征,使资本主义迅速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形成了一大批垄断企业。这五年期间,美国的工业结构发生了重要的变化,100家最大的公司规模增长了400%,并控制了全国工业资本的40%。这次浪潮终止的原因有二:第一,美国在1903年出现经济衰退,股市低迷,股价大跌,并购资金来源不足;第二,以《谢尔曼法》的制定为标志,美国国内掀起了反垄断运动的高潮,政府开始抑制导致垄断的并购行为。
2.第二次并购浪潮
这次并购浪潮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以1929年为高潮。第二次并购浪潮的最大特点是相当规模的纵向并购的出现。虽然横向并购仍为主流,但是纵向并购风行一时。这次并购主要发生在汽车制造业、石油工业、冶金工业及食品加工业,它加强了第一次并购浪潮的集中,也加强了企业之间的竞争程度。1929年爆发的美国经济危机导致该次并购浪潮的终结。
3.第三次并购浪潮
这次并购浪潮发生在“二战”以后的整个20世纪50至60年代。它以混合并购为最大的特点。通过这次跨部门和跨行业的混合并购 ,美国出现了一批多元化经营的大型企业。这次并购浪潮终结于70年代的石油危机。
4.第四次并购浪潮
这次并购浪潮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持续到80年代末,以1985年为高潮。它有以下几个特点:(1)高风险、高收益的“垃圾债券”这种新型的融资工具的出现,为杠杆收购(LBO)与经营者收购(MBO)创造了条件。杠杆收购(LBO)与经营者收购(MBO)的结合创造出一批全新的“积极投资者”。他们集投资者(委托人)和经营者(代理人)于一身,有更大的动力去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从而降低了企业的代理人成本;(2)分解式交易(Divestiture Transaction)为许多综合型大公司采用。通过分解式交易,母公司将其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分离出去,或者把它出售给别的企业。据估计,此类交易占总交易量的1/3左右。通过这类交易,企业经营者甩掉了包袱,把主要精力放在最有效率的业务上,由此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3)敌意收购的比例较高。
美国从1990年起开始陷入经济衰退,轰轰烈烈的第四次并购浪潮也进入暂时的低潮。
5.第五次并购浪潮
这次并购浪潮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持续至今,以2000年至2001年高新技术领域的并购为高潮。它有如下特点:(1)跨国并购风起云涌。比如美国得克萨斯公用事业收购英国能源集团,美国环球影城公司收购荷兰的波利格来姆公司,德国的戴姆勒收购了美国的克莱斯勒,英国石油收购美国阿莫科石油;(2)强强联手引人注目。如:美国花旗银行和美国保险巨子旅行者集团的合并金额高达725亿美元,成为全球业务范围涵盖最广的国际金融集团;艾克森以近79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美国的美孚公司,缔造了全球最大的石油公司;美国在线公司和时代华纳公司组建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交易案金额高达 1400 多亿美元,打造了全球最大的网络传媒集团;(3)大多数企业逐渐放弃了杠杆收购,财务性收购让位于战略性收购,企业开始更多地从自身发展的战略角度来考虑并购问题。
二、我国并购历史回顾
并购在我国是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事物,从1984年至今短短20多年的时间,并购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和接受。我国的并购历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探索阶段(1984—1987)
1984年7月,保定纺织机械厂和保定市锅炉厂以承担全部债务的形式分别兼并了保定市针织器材厂和保定市鼓风机厂,拉开了中国企业并购重组的序幕。随后,并购开始在中国的各大城市展开。这一时期的并购有以下特点:(1)并购数量少,规模小,都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进行;(2)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主导并购,其目的是为了消灭亏损,减少财政包袱;(3)并购方式主要是承担债务和出资购买。
2.第一次并购浪潮(1987—1989)
1987年以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的政策,促成了第一次并购高潮。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和13个计划单列市共有6226个企业兼并了6966个企业,共转移资产82.25亿元,减少亏损企业4095户,减少亏损金额5.22亿元。这段时间企业并购的特点如下:(1)出现了跨地区、跨行业并购;(2)出现了控股等新的并购方式;(3)并购动因由单纯消灭亏损向提高企业经营活力、优化经济结构发展;(4)局部产权交易市场开始出现。
3.第二次并购浪潮(1992—2001)
1992年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促进了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的进程。随着产权交易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育,上市公司出现,外资并购国企和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不断涌现。这段时间的企业并购特点如下:(1) 企业并购的规模进一步扩大;(2)产权交易市场普遍兴起,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3)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成为企业并购的重要方式;(4)以资本为纽带的混合式并购有所发展,涌现了一批优秀的企业集团;(5)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纷纷参与并购,并购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国有企业。
4.第三次并购浪潮(2002至今)
2002年中国正式加入WTO,既反映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又促进了中国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并购法规,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这些法规的制定必将引发新一轮的并购高潮的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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