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23-7-19 16:13:07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重庆2022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检会〔2022〕25号
市检察院各分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配套制度机制创新促进诉源治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决定在渝中区、合川区、酉阳县进行为期6个月的试点,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请各相应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分院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辖区试点单位的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请各试点单位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协作配合、请示汇报,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并结合实际能动履职、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做法,试点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完善建议,分别报送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26日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度概念】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但因未达到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赔偿要求,或因双方矛盾激烈等原因而未能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机关申请向公证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办案机关将其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之一,可以在程序和实体上从宽处理的办案制度。
第三条【适用原则】 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应当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并重,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适用范围】 对造成了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案件,可以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但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涉黑涉恶案件,以及其他不宜适用该制度的刑事案件除外。
第五条【适用条件】 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但尚未达成和解、赔偿协议;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和意愿,愿意提存赔偿保证金;
(四)赔偿数额能够基本确定。
第六条【提存告知】 办案机关对有赔偿意愿,但不能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的刑事案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七条【听取意见】 办案机关在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前,应当及时听取被害人对实际损失、赔偿数额的意见,审查犯罪嫌疑人提存保证金的自愿性和赔偿能力,做好风险评估预警和释法说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新的矛盾。
第八条【提存启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至法院判决宣告前均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赔偿保证金提存申请。承办人员应当制作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审查表,出具建议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函。申请人持函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手续。
公证处在收取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后,应当将该保证金存入银行的专用账户,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具收款凭证和提存证明书,连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复函一并移交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公证处支付相应的公证费。
第九条【提存金额】 申请人在提存申请中应明确金额、计算标准并附相关依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准确计算数额的,办案机关可根据被害人伤情和财产损失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值班律师关于数额的意见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同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估算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自愿超出该标准提存的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或者赔偿部分损失的,可以从确定提存数额中相应扣减。
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提存赔偿保证金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条【法律效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手续的,办案机关应当审查提存凭据的真实性,综合考察全案情况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可以此作为是否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不批准逮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提出从轻量刑建议,以及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之一。
第十一条【提前支取】 被害方因支付医疗费用、丧葬费、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领取保证金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据。办案机关在审查后认为情况属实的,可以视情况,出具部分或全部支取赔偿保证金的函,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持函到公证处提前支取赔偿保证金,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十二条【领取程序】 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赔偿协议,或者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凭赔偿协议或不起诉决定书向办案机关申请提取赔偿保证金。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赔偿保证金提取函,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持函到对应的公证处办理提取手续,公证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案件经人民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或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依法移送执行并出具赔偿保证金提取函,告知被害人到对应的公证处领取赔偿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手续后,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既未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又未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人民法院对本案刑民一并作出裁判生效后,被害人拒绝领取赔偿保证金的,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案件情况决定继续提存保证金,并向公证处出具继续提存赔偿保证金函,但不得超过诉讼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的期限。超过提存时限的,提存申请人可以凭相关法律文书向办案机关申请,由其出具赔偿保证金提取函。提存申请人可持函到对应的公证处办理退还手续,公证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差额处理】 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或者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存的赔偿保证金有差异时,不足部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行承担,其中诉讼程序尚未终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及时将补足部分的支付凭证原件送交办案机关附卷并随案移送;超额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退还,公证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提存部门应当建立提存台账,严格管理赔偿保证金,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并及时办理提存及领取、退还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应当定期对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化解矛盾】 对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方释法说理,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对因亲友、邻里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调解,促成矛盾化解。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召开羁押、不起诉听证会,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矛盾化解。对未能获得足额赔偿,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应当及时对其开展司法救助。
第十六条【其他规定】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试点单位参照执行,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对其他类型案件需要提存保证金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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