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5-6-25 22:15:36

崔永元诉北京华麟企业(集团)侵权案new!

崔永元诉北京华麟企业(集团)侵权案new!

  崔永元(原告),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节目主持人。
    北京华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3号院外华麟红楼。
    法定代表人:赵华,董事长。
    原告诉称: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栏目播出了由原告主持的《该不该减肥》节目,其中没有提及任何相关厂家或产品。但被告未经中央电视台和原告本人同意,擅自对该期节目的录像带进行剪接、添加、拼凑甚至伪造,制作了包含原告主持的节目片段和原告肖像的“美福乐”减肥广告,在全国90家电视台播放。同时,被告还四处散发其“美福乐”招贴广告。在该招贴广告中,被告如法炮制,擅自利用原告主持的节目和原告的肖像做广告。另外,被告还在《太原广播电视报》上刊登了“美福乐”广告。该广告通过添加虚假事实说明,篡改了原告主持的《该不该减肥》节目的主题和内容,还擅自特别制作了原告的漫画图像置于其中,并在漫画图像上标明了“实话实说”字样,继续利用原告主持的节目及肖像做广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
    被告的美福乐广告在使用原告主持的《该不该减肥》节目肖像的同时,任意篡改、歪曲原告主持的节目内容,使人们普遍怀疑或认为原告是自愿为被告做广告,影响了公众对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任何方式的侵害;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其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人民币,经济损失170万元人民币。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三个侵权行为中,电视广告和《太原广播电视报》上的广告虽然是美福乐产品广告,但不能证明是被告实施的。美福乐广告创意是追综报道减肥明星刘淑卿,而其成为减肥明星正是源于《实话实说》节目的采访。我们经过刘淑卿女士的认可,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向经销商提供了电视台采访其成功减肥的事例。广告确实使用了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节目片段,但使用的是该节目知名度,而不是原告个人形象。原告是作为《实话实说》节目主持人身份出现的。在整个广告中,原告形象是非常淡化的,且不完整,不占据主画面。印刷品广告中引用的《实话实说》节目中的八幅画面,出现原告形象的仅有三幅,且均是集体场面,原告形象不在画面突出位置。因此,原告形象作为《实话实说》节目有机组成部分,其不能再单独主张权利。同时,原告的形象出现在集体场合,属于肖像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原告也不能主张肖像权。
    美福乐广告对《实话实说》节目添加的文字和旁白均是事实。这种注释,使公众了解到,广告引用的节目是真实发生而不是虚构的,原告是在作节目而不是在做广告。如果大家误解的话,也是误解这期节目在为美福了做宣传,而不会认为是原告在替被告做广告。因此,原告的社会评价不会降低。即使有少数人认为原告在做广告,也不能认定侵害其名誉权。原告要求巨额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美福了广告没有使用原告肖像。如果按照原告要求给付180万元,原告岂不是真的做广告了。另外原告计算的销售数额不准确,而且与原告所述被侵权无关。
    因此,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如下:
    1、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崔永元肖像做产品广告的行为。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8时至22时的时段内,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崔永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声明发布一周,每日一次(具体内容由法院审定)。
    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崔永元肖像侵权赔偿金6万元,名誉侵权赔偿金4万元。
    4、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70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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