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公证继承业务相关事项告知单(大连)
办理非公证继承业务相关事项告知单(大连)一、申请材料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和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 大连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申请人办理非公证继承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继承人范围承诺书;
2.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只需提供其中一件),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4.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只需提供其中一件),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5.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6.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7.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提交其全部遗嘱;
8.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9.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须知事项
1.有办理继承业务需求的市民,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公证或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非公证继承。
2.办理非公证继承业务的所有申请人必须对继承人的范围、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出具书面承诺。
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按照“谁承诺、谁负责”原则,因申请人故意隐瞒相关信息,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继承人虚假承诺办理的非公证继承登记,损害了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其列入失信并按《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惩戒。
4.不动产登记机构接收非公证继承申请材料并组卷后,将对申请人提供的承诺和材料利用公安、民政、卫健委等部门数据进行网上查询核对。对缺失的必要证据,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的,可由登记机构向有关部门发函补正,函调期限为15个工作日。函调期内未回函,暂不能满足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5.申请材料齐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告45日无异议后即时予以办理。
6.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相关税费。
7.对继承人范围有争议及房屋权属有纠纷的,待纠纷、争议解决后再申请办理。
三、其他
1.办公地点: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二厅一楼(西岗区黄河街80号)。
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3.办公电话: 83685566—6120。 关于开展不动产非公证继承业务的通知
为切实减轻办事群众负担,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组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克服困难,自2021年8月10日起,市内中、西、沙、甘四区将开展不动产非公证继承业务,市民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公证或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继承登记。
一、什么是不动产非公证继承?
以往,市民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需要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登记机构依据继承公证书为申请人办理继承登记。实行非公证继承后,市民可以选择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就继承人范围做出承诺,由登记机构对承诺的范围利用大数据平台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继承登记。
二、实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的依据是什么?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3.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三、如何办理非公证继承业务?
1.继承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就继承人范围做出承诺;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1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并组卷,对申请人提供的承诺和材料利用公安、民政、卫健委等部门数据进行网上查询核对。对缺失的必要证据,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的,可由登记机构向有关部门发函补正,函调期限为15个工作日。
3.对数据共享查询不到的信息,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且函调期限内未回函,暂不能满足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申请材料齐全后,所有继承人对继承人的范围、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出具书面《承诺书》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继承登记申请人书面承诺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与信息查询或函调结果不矛盾的,在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45日无异议后即时予以办理。
5.因继承登记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非公证继承登记,损害了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权益,继承登记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并按《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惩戒。
四、此次市内四区实行非公证继承业务有何特色和亮点?
1.公示期较短在全国同行业领先。对比国内同行业,其他城市的非公证继承业务公示期长两三个月,为了将好事办好,我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将非公证继承业务的公示期定为45天,就公示时限而言在全国同行业领先。
2.继承公证和登记发证实行“一窗办理”。我们在市不动产登记二厅一楼设置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专窗,专窗实行继承申请和登记发证“一窗进”、“一窗出”。市民可在专窗先申请办理继承手续,审核通过后在同一窗口即时直接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附:不动产非公证继承业务申请材料
(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1)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提交其全部遗嘱;
8.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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