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结算凭证的复杂金钱之债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21-3-4 09:54 编辑没有书面结算凭证的复杂金钱之债
在某段期间,A通过微信转账、自己的多张信用卡交付B用POS机刷卡套现、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付B款项 12笔,总计xx万元, B偿还30余笔,总计若干万元,偿还期间还有借款、还款。
前述款项中包括借款、合作买卖电子烟款项;
信用卡套现无法证明实际用款人为B;
约定部分款项给付利息、部分不给付利息,约定给付的利率还不一致,约定利率给付标准超过法定标准,跨不同法定最高利率时间节点,无证据证明约定具体利率;
已经给付款项,A部分扣除利息、部分扣除本金、部分扣除B应支付的房租,扣除房租无证据支持。
A主张2019年至今的款项往来,B认为应当计算2017年至今的款项往来。
双方最终未能合意形成书面结算凭证。
如此情况极其复杂,计算困难、主张困难、举证困难,面临诸多不确定风险。
在困难面前,通过反复组织现有证据,最终收集到足够多证据,得以确认基本事实。
结果:胜诉
A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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