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21-2-18 12:07:37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18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房金管发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采用多样化方式解决基本住房需求,满足职工多品种、多层次住房贷款需求,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及其办事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港澳台同胞、享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及外国人;

(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间均符合规定期限;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五)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七)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予以贷款。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六条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根据申请贷款的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手续。

第七条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购房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自然情况,借款人及配偶已做审批情况、历史贷款(含异地贷款、贴息贷款等)情况、征信情况、还款能力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答复。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超过本市单人或双人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超过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其中家庭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共同贷款的,不超过参贷家庭的合计最高贷款额度;

(三)不超过按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四)不超过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相应倍数确定的贷款额度;

(五)不超过规定的贷款成数。贷款成数(即贷款金额占所购房屋、抵押房屋价值的比例)根据购房类型的不同及家庭住房贷款情况分别确定;

(六)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时,可以申请部分商业性贷款,但合计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贷款成数。

第十条借款人调整自住住房时,待原贷款还清后,可再次贷款,但累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还清后再贷款时间间隔应符合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第十一条贷款最长期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期限与主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规定年龄,抵押房屋房龄加申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执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导致每期还款金额变更的,公积金中心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凭身份证和借款合同到公积金中心网站、微信、APP、自助设备等外部服务设备及各营业大厅查询、打印新的还款计划。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实际的还款计划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任选其一。

第十五条借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还款金额、还款间隔及缩短贷款年限后的还款能力需符合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第十六条借款人授权公积金中心自第一个约定还款日起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贷款,且该授权在贷款偿还期间不可撤销。借款人配偶也可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贷款。

借款人须在代办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授权代办银行可随时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借款人以所购自住普通住房及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物的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抵押期内,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变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不得改变抵押物使用用途。

第十九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出具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解除抵押权。

第二十条借款人以购买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抵押期内,公积金中心是抵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可用国债、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质押期内,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可同时采用保证方式进行担保。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需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当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在贷款发放前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借款人用于借款抵押的存量房屋应经公积金中心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公积金中心在担保期内应当加强对抵押物、质物和保证人的管理,可根据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物的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质押或者保证。

第七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经借款人和公积金中心协商一致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贷款担保的,还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或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虚假材料申请借款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擅自改变抵押物使用用途或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拆迁、出售、出租、变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四)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未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或未按公积金中心要求重新提供担保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贷款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手续的;

(六)连续四个或累计六个还款期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七)借款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且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八)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义务的;

(九)违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任何条款,经公积金中心指出后未改正的;

(十)出现其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或保证人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置:

(一)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单方面宣布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或质押人、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按《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取消其规定期限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照借款合同或者签订的其他协议约定追究责任;

(六)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对公积金中心和代办银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3号)同时废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