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决定再审案
违反法律规定送达,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决定再审案原审法院判决B给付A公司拖欠的房租、房屋占用费及违约金,基于A公司提供的有署名为C的履约担保手续,判决C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程序中,原审法院执行了C的部分款项,查封了C的房屋。
C认为B提供给A公司的履约担保手续签名伪造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同时认为C自己长期居住域外,本案属于涉外案件,公告送达程序违法,C提出再审申请。
结果:大连中院裁定认为原审开庭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决定再审。
C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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