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20-7-27 12:21:38

抑郁症员工医疗期满后拒绝上班,公司能否按旷工解除?

抑郁症员工医疗期满后拒绝上班,公司能否按旷工解除?

来源:劳动法库

苏小妹自1994年进入宇宙证券公司工作,2018年1月1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苏小妹)应达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标准。

2016年3月21日开始苏小妹连续休病假,理由为抑郁症。

2016年7月12日,公司通过短信和快递通知苏小妹:营业部将于2016年7月13日在视频会议室召开员工会议,讨论公司以及营制度,请准时参加。2016年7月13日单位召开员工会议,研究讨论《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营业部考勤与休假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公司员工20人,实到18人,苏小妹未到场参加会议。经该会议讨论表决,与会员工一致同意执行公司及营业部文件,参加会议的全体员工均在会议纪要和文件上签字确认。

《营业部考勤与休假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五天,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3月20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和快递两种方式向苏小妹发出医疗期满返岗通知书,通知苏小妹因为其医疗期已经达到二十四个月上限,于2018年3月21日届满,要求苏小妹于2018年3月22日办理返岗手续,苏小妹未能按时到岗。

公司以同样方式于2018年4月19日、4月23日、4月29日、5月2日和5月7日向苏小妹发出上岗通知书,要求苏小妹最晚于2018年5月10日返岗上班、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否则按照公司制度以旷工处理,苏小妹收到上述通知,但拒绝返岗上班,也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018年6月22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通知苏小妹因自2018年5月11日起已经连续超过三天未到岗上班,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

苏小妹收到该通知后通过电子邮件于2018年6月25日回复称:不同意公司的解除决定。

2018年6月29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和快递向苏小妹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后双方发生争议,苏小妹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2144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208036元,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医疗期满后苏小妹既不返岗上班又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构成旷工,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苏小妹自1994年11月开始在公司工作,至2018年6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年限二十年,应享受二十四个月医疗期。因苏小妹2016年3月21日起连续休假,因此至2018年3月21日二十四个月届满,苏小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经过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医疗期。

公司自2018年3月22日至5月7日期间多次通知苏小妹返岗上班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苏小妹未能返岗上班也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此情况下,公司以苏小妹连续三天未到岗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考勤与休假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此苏小妹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214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苏小妹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金208036元的诉讼请求,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已经废止,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因此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苏小妹的诉讼请求。

苏小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苏小妹既不返岗上班也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根据其单位规章制度,以连续三天未到岗上班解除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根据苏小妹的工作年限,苏小妹享有二十四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届满后,公司多次通知苏小妹返岗上班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苏小妹既不返岗上班也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根据其单位规章制度,以苏小妹连续三天未到岗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医疗补助金问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已经废止,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苏小妹主张医疗补助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劳动能力被鉴定为5-10级的才可主张,苏小妹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主张医疗补助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苏小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辽02民终2178号(当事人系化名)

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20-7-27 13:20:05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此条废止)
37.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39.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42.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4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1997-2-5(劳办发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部分地区对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通知》第12条“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休手续的原固定工”是指“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手续或厂内离岗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
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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