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9-8-6 12:50:44

与继承相关,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9-8-6 12:51 编辑

与继承相关,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A、B、C、D(代位继承)、E五人下兄弟姐妹关系,A、B、C、D(代位继承)称在其母亲过世前其母亲将其独自所有房屋的房屋卖给E,约定房价xx万元,在母亲过世后至今E未给付,要求E给付房款,继承人依法继承。
E称母亲生前将该房屋赠与其,因过户时考虑赠与税费过高,故以买卖方式办理过户手续,因属于赠与,未给付房款。
在案证据为: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至E名下,E未房屋所有权人。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xx万元,给付时间为过户当日。过户当日至其母亲死亡有3年多,其母亲过世至A、B、C、D(代位继承)起诉时为6年。A、B、C、D(代位继承)称起诉前才发现房屋已卖给E,才知欠房款未给付。

结果:A、B、C、D(代位继承)撤诉,E胜诉。

E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与继承相关,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