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9-6-5 11:00:04

女方起诉离婚撤诉,男方又起诉,离婚诉讼案

女方起诉离婚撤诉,男方又起诉,离婚诉讼案

2019年2月女方B起诉男方A,以A、B“分居多年,夫妻感情恶化,失去共同生活信心,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继续共同生活没有意义”等理由,要求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4月x日庭审中,A同意离婚、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A、B均当庭承认因感情不合,已经分居多年。
B因查明A持有的财产少于预期,对于财产分割数量不满,于2019年4月x日撤诉。
鉴于B曾起诉离婚,A、B均曾自认夫妻感情不合分居多年,A、B都坚决要求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或必要,故A随后起诉要求离婚,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结果:离婚,对共同财产(房屋两套,存款、股票、理财产品等合计x百万,车辆、车库、仓库、企业年金及其他财产)进行了分割。

男方A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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