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不必然发生给付条件,拖欠货款,供应合同纠纷案
附不必然发生给付条件,拖欠货款,供应合同纠纷案B公司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期间,多次从A公司处购买船用油漆,支付了部分货款。
20xx年x月份A与B签署了对账单,对账单载明截止20xx年x月x日,B累计欠A货款xxxxxx元。
20xx年x月xx日A与B签署《还款计划协议书》,约定还款条件,该约定条件为:“DxxxxSxxxx”船舶(IMO NO :xxxxxxx)离开韩国回国后三个月之后开始还款, 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则B余下应划款视为全部到期。前述协议书签署后,B未履行约定。
经A公司律师调查,约定IMO编号的船舶名称与约定的船舶名称并不一致,法院认为除前述不一致外,“船舶离开韩国不一定发生”,约定的付款期限自始无效。
结果:A公司胜诉
A的委托代理律师: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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