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8-11-22 12:10:17

1000万借款,500万现金虚假给付,民间借贷纠纷案

壹仟万借款,伍佰万现金虚假给付,民间借贷纠纷案

A向法院起诉B,称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借款给B人民币壹仟万,借期2个月,月息6%。后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B已借款项为壹仟万,约定延期还款。A诉请B偿还借款壹仟万及利息、承担律师费105万元。
A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1、各方签名的《借款合同》,约定A借款给B人民币壹仟万,借期2个月,月息6%。
2、汇款人为A,收款人为B的300万转账凭证、200万转账客户回单。
3、对于500万现金给付部分,A向法庭提供了130万、120万、130万、120万共计四张现金取款凭证,支取人为A,A称当日在银行取款500万现金后,在银行当即将现金500万交付给B。
4、B签名的收款收据,内容为:B收到转账300万、现金500万、转账200万,合计收到借款1000万。
5、一段时间之后各方签名的《协议书》,内容为:前述《借款合同》签订后,B已收到A支付的借款1000万,B确认截止《协议书》签署之日,尚欠A借款本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延期至x年x月x日。
从前述证据来看,原告证据很完美,确实能够证实B已经实际收到1000万借款。

B抗辩称实际借款为转账的300万、200万和之后转账支付的40万,合计实际借款540万。
现金500万未实际收到,收款收据系500万现金取款日之前基于对A的信任,应A要求提前书写的,当时A未向B交付500万现金,但B无证据。《协议书》系事后A逼迫书写,但B无证据。除此之外,为偿还借款,A还逼迫B书写了不同金额的多份借款合同、协议书。

经B的律师庭前调查和法庭当庭审理, A向B支付500万现金借款系虚假,未实际发生。

结果:该500万现金支付未被法院认定,之前借款及本次借款540万被认定,A主张的律师费未被支持,诉讼费各承担一部分。

B的诉讼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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