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8-9-19 15:05:39

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赠与亦或买卖

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赠与亦或买卖

继承人A、B、C、D(代为继承)共同起诉继承人E,诉请:
1、五人平均分割被继承人G账户内股票及资金余额。
2、继承人E购买被继承人G所有的房屋,欠房款XX万元,继承人A、B、C、D、E五人平均分割。

继承人G抗辩:
1、同意五人平均分割被继承人G账户内股票及资金余额。
2、房屋系被继承人G赠与E,过户时为了少交税款,通过买卖方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约定的房款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若A、B、C、D坚持系买卖关系,则合同约定给付款项时间至被继承人G死亡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不因发生继承而重新计算。

判决结果:
1、被继承人G账户内资金余额每人分得五分之一(庭审中各方同意将股票出售, E当日将全部股票出售);
2、继承人E对债权真实性、诉讼时效等提出异议,未经生效文书确认该债权效力及具体数额前,无法直接将其作为实有遗产予以分割,A、B、C、D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继承人E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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