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8-7-30 08:34:31

复利超过年息24%不予支持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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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利超过年息24%(为给付)不予支持诉讼案
债务人(被告)向债权人(原告)借款三笔,借条中将本金及1年期利息合并后出具本息合计的借条。
1年到期后未还本息,将最初的本金与前述1年利息作为本金,按年息24%计算利息和复利,合并本金、利息、复利再出具借条。
如此延续多年,最长延续5年。
即:第一年借条约定借款数额为:本金*(1+24%);
第二年借条约定借款数额为:本金*(1+24%)*(1+24%);
第三年借条约定将借款数额为:本金*(1+24%)的3次方;
第四年借条约定借款数额为:本金*(1+24%)的4次方;
第五年借条,最后案涉借条,约定的借款数额为:本金*(1+24%)的5次方=本金*293.16%,其中利息为:本金*193.16%。
法定本息应为:本金*(1+5年*年息24%)=本金*220%,利息为:本金*120%
约定利息超出法定利息数额为:本金*(193.16%-120%)=本金*73.16%。即若100万本金,如此计算复利,则5年后多出法定利息73.16万。
期间有2张借条合并计算,后又拆分为2张借条,1笔存在约定免息1年情形,使情况复杂。

债权人(原告)持最后的三张借条,按该借条中约定的借款数额要求给付。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结果:原告约37%诉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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