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8-7-18 11:07:40

中山区青云街回迁产权房屋法定继承纠纷案

中山区青云街回迁产权房屋法定继承纠纷案

被继承人A与配偶B曾共同承租大连市中山区xx街x号使用权房屋,2010年10月房屋动迁,动迁单位在给付的拆迁补助中扣除了约x.x万元的产权补偿费,回迁房屋性质为私有所有权性质,2015年1月动迁单位交付了案涉产权房屋。
被继承人A于x年x月x日死亡,其继承人为配偶B、长子C、长女D和次子E。长子C之后于x年x月x日死亡,其继承人为其母亲B和其女儿E。
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案涉房屋三年间未办理产权手续。

配偶B、次子E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结果:配偶B、次子E达到诉讼目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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