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6-12-1 15:29:24

伪造签名股权转让纠纷案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6-12-1 15:30 编辑

伪造签名股权转让纠纷案

A与B于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x日法院判决离婚。A与被告B就离婚后财产分割,正在诉讼法院解决过程中。
xx(大连)时装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成立,A持有90%股权,A及B以D(B的母亲)名义代为持有10%股权,该10%股权实归A与B共同共有。
20xx年xx月xx日B、C、D间相互串通,伪造A签名,签署了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将A持有的xx(大连)时装有限公司的90%股权非法转让给C(B的表妹),并在工商局履行变更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鉴于B、C、D前述行为未经A许可,侵犯了A合法权益,鉴于该转让协议及转让行为无效,应依法确认无效,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
1、2014年12月19日形成的xx(大连)时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C向A返还xx(大连)时装有限公司的90%股权,C、D协助A办理前述股权变更手续。

结果:A胜诉

A的律师: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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