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5-2-12 11:23:43

辽宁省高院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提审案

辽宁省高院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提审案
再审申请人A(劳动者)与用人单位B之间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判决A胜诉,认定B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B向A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万元。
B不服上诉至大连中院,大连中院以A违反《道德规范》为由,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B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合法有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B不向A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万元。判决生效。
A不服,向辽宁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2014年7月裁定提审本案,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省高院认为:B解除与A的劳动关系是对A的最严厉处罚,必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道德规范》系指导性性文件,不是强制性规范,亦无任何惩罚性条款,故不能作为法规依据。B的规章制度对A 有约束力,但该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不包括A的按涉行为,B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充分。
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一审判决正确,予以维持。
省高院最终判决:一、撤销大连中院判决;二、维持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均由B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结果:A胜诉
A的再审提审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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